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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实习不能成为非法行医的托词
www.110.com 2010-09-06 10:53

  近日,中央电视台播放了一段对北大医院的暗访,发现北大医院实习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言人毛群安在会上表示央视此举犯了“低级错误”,并表示医疗实习生需要这样的临床实习。

  对此,笔者感到非常费解,央视报道实习生行医为事实,此为非法行医也为事实,该行为导致了也是事实,在如此三个事实面前,卫生部为何还在如此辩解?

  实习生行医本身就是一个“非法行医”的典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法条就可以直接看出,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即本罪的主体。在北大医院的医疗实习生普遍为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在校大学生,试问这些人是不是在非法行医?

  有学者提出,实习生并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因为他们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笔者认为这是在混淆概念,没有构成非法行医罪并不意味着不是非法行医,更不是说只要不造成严重事故的非法行医是被允许的。卫生部新闻发言人的观点已经脱离了法律对非法行医的基本规定。

  医疗实习生需要临床实习机会并不能成为医院大规模使用实习生的托词。实习生固然需要“实战”的锻炼,但是这种“实战”的方式很多,就算是临床也不能取代执业医生在临床处方和手术方面的关键岗位。每一个行业都有实习生,每一个行业也都有其特殊之处,难道飞行学院的实习生就应该开着波音737上天,警校的实习生也要携枪上街吗?如此置法律规定于不顾,也违背基本职业准则和行业属性的观点实在荒谬。

  笔者以为央视的报道客观公正,卫生部新闻发言人认为传媒在报道之前没有和他们沟通。这种观点不知道是代表他个人还是卫生部,如果是他个人,只能说明他缺乏对新闻记者工作法规的了解,也没有去理解前几天新修订《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立法宗旨,这本身就与其新闻发言人的身份所不符;如果是代表卫生部,那么实在令人汗颜,国家各部委如果都要求新闻传媒报道之前与其沟通,地方政府相继效仿,那么新闻传媒单位不成了他们的新闻发言部门了,这置新闻自由、舆论自由的宪法理念于何地。同时又敢问:如果沟通了之后,人民还能看到这些事实吗?在此之前,卫生部、北京大学不都在否认医疗实习生在医院大量存在的事实吗?

  卫生部的新闻发布会着实让人感到哀叹,它如实地反映了部分机关用各种借口去干涉新闻的自由,掩饰工作过错的事实。笔者真心希望“北大教授死亡案”的二审能够真正引起卫生部门的反思,如此行为不是帮助实习生,而是害了他们,害了可怜的老百姓,希望纪检监察部门能够介入,如此大量使用医疗实习生的背后是否还有不为人知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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