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基层药物短缺、流失的现象,广西借鉴外省、市经验,由县、区遴选30%的非基本药物,供试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使用,以缓解用药短缺现象。5月18日记者了解到,自治区卫生厅已开始下发《试点基层机构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不过,当天南宁市部分试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要到位,增加药品能否缓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患者流失现象,还有待观察。
自治区卫生厅规划财务处处长、医改办副主任彭跃刚告诉记者,实施这一政策,是在对试点基层医疗机构充分调研后做出的。“在调研中,我们发现试点单位的药品不足,患者不去就诊,不是分流到药店买药,就是分流到医院就诊,与实施基本药物目录的初衷相违背。”他说。
当天下午,记者在南宁市七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看到,从下午上班后到4时许,李俊只接诊了3位患者。有些患者见没有什么药,扭头就走了。在大板二区社区卫生服务站,当天社区医生只看了七八个患者,这些患者中,有的还去医院拿药。“30%,也就意味着现在只能补充90多种非基本药物。”李俊说,“这些药物补充进来也是不够的。”
基本药物目录政策今后该如何走?彭跃刚副主任有他的看法。在他看来,这十几年来,国家要求公立医院是非盈利性单位,同时对医院的补偿不足,允许医院销售药品可以加成15%。在走市场化道路的同时,医院的公益性就扭曲了。
现在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销售药品,切断了经济来源。这是目前试点基层医疗机构的最大困难。对于这些,自治区政府正在制定相关的政策逐步改善。目前已制定了《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管理办法》、《乡镇卫生院管理条例》、《乡镇卫生院经费保障管理办法》,下一步还会出台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方案等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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