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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市环
www.110.com 2010-07-06 17:32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制定的《张家界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张家界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施方案

 

市卫生局  市环保局

(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

 

  为切实加强我市医疗废物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目的,以实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为重点,以建立全过程管理机制为保障,进一步落实责任,统一规划,加强监管,保证重点,分步实施,杜绝医疗废物违法排放,实现我市医疗废物的安全贮存和集中处置。

二、工作目标

自2008年10月底起,张家界市昌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以下简称处置中心)点火运行,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卫生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全部进入处置中心集中处置。2008年12月底前,市、县城区及公路沿线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全部进入处置中心集中处置。2009年底前,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达90%以上。

三、职责分工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交接、运输、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物价、公安、交通、公路、食品药品监管、城管、工商、人口计生、农业、畜牧水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医疗废物的处置管理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8年10月15日前)

   1. 10月15日前,处置中心建成并完成各项准备工作。

  2. 9月30日前,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各项制度,包括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应急方案及紧急处理措施,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制度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逐级上报制度,相关人员的培训计划等。并按照医疗废物处置技术规范》第二章规定建立医疗废物暂时暂存设施、设备,其中周转箱、利器盒和专用包装袋由处置单位提供。

3.9月30日前,各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4.10月底前,各产生单位对经卫生、环保部门验收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

  (二)运行阶段(2008年10月底起)

  1.10月15日前,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与处置中心签订委托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11月底前,其余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与处置中心签订委托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

2.10月底起,处置中心点火运行。

  五、集中处置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含驻军队及行业医疗卫生机构)、预防、保健、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所、中心血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生育服务、医学科研、医学教学、尸体检查、兽医医院、宠物医院以及其它相关活动中产生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医疗废物、医药废物产生单位。

   六、处置原则及要求

  (一)各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每年1月15日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医疗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产生单位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前15日内向原登记部门申报变更事项。

  (二)各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医疗废物实施严格的分类管理;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并按规范进行收集、贮存管理。

(三)各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回收、加工、利用一次性医疗卫生器具;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四)处置单位必须保证集中处置设施、设备及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仪器正常运行,处置医疗废物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和规范,并且制定科学、规范、合理的应急处置措施。在设备停运或检修期间,处置单位必须保证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的安全,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五)各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费用承担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报当地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不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指定代处置制度,处置费用由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市、区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收集要求

(一)产生单位

1.各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2)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3)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4)放射性废物、高压容器、废弃的麻醉、精神、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5)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先由处置中心收集,然后交由有资质的处理单位处置,费用由产生单位负责;

  (6)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7)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8)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2.各产生单位在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设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3.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4.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5.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6.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7.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8.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9.各产生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保存5年。

  10.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二)医疗废物的交接

  1.各产生单位应当将医疗废物统一交由处置中心进行处置。

  2.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在接收医疗废物时,应外观检查产生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不得打开包装袋取出医疗废物。对包装破损、包装外表污染的医疗废物,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应当要求医疗废物产生单位重新包装、标识。拒不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包装的,运送人员有权拒绝运送,并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化学性医疗废物应由处置中心统一收集、贮存,定期交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有经营资格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费用由产生单位负责。未取得相应许可的处置单位医疗废物运送人员不得接收化学性医疗废物。

  4.各产生单位交予处置的医疗废物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一式五份,每转移一车次,同类危险废物填写一次转移联单,按月将联单送相应区县环保局备案,联单保存时间为5年。

  (2)每车每次运送的医疗废物采用《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管理,由产生、处置单位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交接时确认登记卡上填写的医疗废物数量真实、准确后填写并签字,逐车次登记,按月汇总。

  (3)处置单位应当填报医疗废物处置月报表,每月5日前报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三)处置单位

  1.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2.处置单位应当根据总体医疗废物处置方案,配备足够数量的运送车辆和备用应急车辆。

  3.处置单位应当为每辆运送车指定负责人,对医疗废物运送过程负责。

  4.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5.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尽量避开人口密集区域和交通拥堵道路。

  6.医疗废物运送前,处置单位必须对每辆运送车的车况进行检查,确保车况良好后方可出车。

  7.医疗废物运送车辆不得搭乘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装载或混装其他货物和动植物。

  8.车辆行驶时应锁闭车厢门,确保安全,不得丢失、遗撒和打开包装取出医疗废物。

  9.处置单位必须设置医疗废物运送车辆清洗场所和污水收集消毒处理设施。医疗废物运送专用车每次运送完毕,应在处置单位内对车厢内壁进行消毒,喷洒消毒液后密封至少30分钟。医疗废物运送车辆应至少2天清洗一次,或当车厢内壁或(和)外表面被污染后,应立刻进行清洗。禁止在社会车辆清洗场所清洗医疗废物运送车辆。清洗污水应收集入污水消毒处理设施,不可在不具备污水收集消毒处理条件时清洗内壁,禁止任意向环境排放清洗污水。车辆清洗晾干后方可再次投入使用。

  10.应急措施。运送过程中当发生翻车、撞车导致医疗废物大量溢出、散落时,运送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应急事故小组取得联系,请求当地公安交警、环保部门的支持。同时,运送人员应采取下述应急措施:

  (1)立即请求公安交警部门在受污染地区设立隔离区,禁止其他车辆和行人穿过,避免污染物扩散和对行人造成伤害;

  (2)对溢出、散落的医疗废物迅速进行收集、清理和消毒处理,对于液体溢出物采用吸附材料吸收处理;

  (3)清理人员在进行清理工作时须穿戴防护服、手套、口罩、靴等防护用品,清理工作结束后,用具和防护用品均须进行消毒处理;

  (4)清洁人员还须对被污染的现场地面进行消毒和清洁处理;

  (5)在采取上述应急措施的同时,处置单位必须向当地环保和卫生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事故处理完毕后,处置单位要向上述两个部门写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简要经过;泄漏、散落医疗废物的类型和数量、受污染的原因及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名称;医疗废物泄漏、散落已造成的危害和潜在影响;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八、收费

  (一)收费项目、收费主体和收费对象。医疗废物处置费是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在对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而向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收取的费用。收费主体为张家界市昌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收费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废物产生单位。

  (二)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九、工作要求

  (一)市、区县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二)各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必须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内容及规范进行医疗废物的处置,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三)市、区县卫生、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职权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对拒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理。

  (四)各区县卫生、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职权范围,定期对辖区内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进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专项检查,检查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报送市相应主管部门。

  (五)市、区县卫生、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市、区县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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