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被送医院就诊治疗,后出现昏迷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邓某父母认为医院在对邓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故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共计14.6万余元。7月13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死者邓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2008年7月27日下午,邓某因车祸被送往被告弋阳县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骨折,于当晚11时行右股骨骨折切开复位交锁髓内钉内固定术,术中术后患者一般情况良好。次日5时40分诉切口疼痛,13时30分,发现患者呼吸急促,神志不清,医院给予吸氧等。14时40分,经CT检查,医院考虑患者为急性肺脂肪栓塞综合症,并采取相应对症治疗措施,16时30分,患者因抢救无效死亡。2008年8月20日,江西医学院上饶分院作出了病理报告书,认定死者死因为:因休克、血栓栓塞、肺脂肪栓塞、肺感染等导致急性心力衰竭、呼吸衰竭而死亡。2008年9月17日,上饶医学会认定本案病例不构成。
后死者邓某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弋阳县某医院承担医疗过错赔偿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合计人民币145642元。本案在审理中,就医方在对死者邓某的诊疗中是否存在过错,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1、患者脂肪栓塞的诊断成立。2、手术过程符合诊疗护理操作规程。在术后诊疗过程中,观察欠仔细,未及时发现其病性变化,但与死亡原因无关。
法院认为,邓某因车祸右股骨骨折被送往被告弋阳县某医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上饶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本案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故被告弋阳县某医院不承担责任。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邓某的治疗作出司法鉴定,被告弋阳县某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故不应承担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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