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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发的医疗事故与医闹的换位思考
www.110.com 2010-07-07 11:08

  医生是崇高而神圣,最富人情味的职业之一,医院应是最具人文精神的场所。令人遗憾的是,现实中许多却依然是医生的过失、不负责任和不过关的技术水平造成的。这些大大小小的医疗事故给患者的身心和精神带来的灾难毁灭了他们的前程甚至断送患者的生命,这种生命的代价是什么都无法取代的。

  不用详细举例,仅中央电视台每天的今日说法和一年一度的3.15大型晚会就不知报道了多少实际,主人公的不幸遭遇,每次都会令人不禁伤然泪下。如几年后患者发现其体内残留有纱布、护士看不清医生处方上龙飞凤舞的字体用错了药、医务人员的漠然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医务人员的不负责任使伤口感染使切片看错、医务人员的技术和能力达不到要求、不该割的割该留的不留等人为原因致人残疾、死亡的后果已不足为奇,随着医疗事故纠纷比例的上升趋势,新闻煤体的不断报道、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患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的案例比比皆是,但还有一部分患者采用的却是武力和对抗的方法解决问题,力求达到最高效益的索赔。这些医患纠纷尤其是“医闹”,虽然已经成了阻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甚至生存发展的重大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它确实为受害人带来了立竿见影的效果。面对多发的医疗事故和令人欢喜令人忧的“医闹”,我们不得不深思,医疗事故和“医闹”的“交错感染”带给我们的将是什么?

  “医闹”的形成

  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一组侵权案件数据上看,医疗事故纠纷案件排名越来越靠前。2002年,全国各法院受理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为10249件,结案8491件;2007年受理12009件,结案11449件。这只是起诉到法院的案件,还有很多纠纷发生后私下和平解决了和通过“医闹”解决了。

  “医闹”现象之所以再现并有蔓延的趋势,其中包含了很复杂的因素。比如,在一起医疗纠纷中,死者家属拒绝接受,要求保持死者尸体完整,只希望医院能够给予一定数额的抚恤金,而医院则坚决要求照章办事,或者鉴定或者起诉,否则“一分钱也不给”。

  家属方面为什么强烈排斥医疗事故鉴定或者起诉呢?为什么选择“医闹”的解决办法?这与医疗事故鉴定的社会声誉不佳、诉讼的太多难言之隐及在医疗产业化的现实下,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医院长期、大量地透支患者对医生的崇敬和信任,偏离了自己的职业宗旨,把患者的病痛当成了敛财的良机,利用自身优势,加重患者的负担和痛苦等诸多因素、不无关系。

  人们通过各种途径听说过太多令人啼笑皆非的“鉴定”,同一事件不同鉴定结果相互打架的情况也是家常便饭,其次医疗部门与鉴定部门的关系也形同鱼水。对于普通百姓,尤其是来自农村地区的患者及其家属来说,通过事故鉴定进而诉讼索赔的过程太漫长,成本太高,希望太渺茫,他们打不起官司。在他们的眼里,律师和法庭远不如找上门来的职业“医闹”靠得住,来得快。职业“医闹”就这样赢得了患者及其家属的信任,与此同时,法律在调整医患关系方面则退避三舍。

  “医闹”的负面效应及防范

  职业“医闹”的出现,给医院、患者及社会带来多方面的严重负面后果:一是开了以“恶”解决医患纠纷的先例。如果过激的维权方式屡屡得手,就会在社会公众中产生以取闹方式来维权的模仿跟进效应,使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二是助长了不良势力的滋长。也许今天的职业“医闹”,就是明天称霸一方的恶势力。三是恶化了医患之间的关系。不仅给医务人员带来人身伤害,而且还诱发新矛盾,激化潜在矛盾,加剧医患之间的不信任。

  要防范“医闹”,首先医务人员应当依法行医,切实履行高度注意义务、告知义务、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多些人文关怀,与患者及家属做好沟通、解释、说明。这样既能从内心关爱患者,又能从外在表达沟通上抚慰患者,更能赢得患者的信任,减少猜忌和隔阂,除了更有利于医生对患者的治疗,同时也减少了患者和医院产生矛盾的机率。同时,医院应当努力提高自身的医疗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管理,减少医疗损害的发生。医院应当有专门机构处理医疗纠纷,建立专门的处理医疗纠纷的程序。要解决“医闹”问题,关键还是要向患者提供法律方面的服务,同时降低患者依法维权的成本,将患者的维权行动疏导到合法的渠道中,这样才能使“医闹”无隙可乘,推动生存的空间,也才是釜底抽薪之策。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解决争议:1、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2、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可以与患者一方通过协商的形式达成谅解和协议,自行解决医疗事故问题。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实践中,大量的医疗事故通过医患双方之间进行协商的形式获得了解决,及时平息了医患双方的争议,有效缓解了社会矛盾。但是协商解决并不等于医患双方之间可以毫无原则的“私了”,也不等于医患双方自行协商了医疗事故争议,医疗机构对患方进行了赔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就可以不接受卫生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或构成犯罪的医务人员就可以规避应当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

  从另一方面讲,尽管“医闹”这种手段不合法,损害了医院的利益,但院方可以作个换位思考,患者为何会这样?原因莫非是院方的失职使患者忍无可忍,但是漫长的诉讼、高额的鉴定费、艰辛的执行、痛苦的精神折磨足以让他们认为最有效的解决方式就是“以毒攻毒”。言至此,不禁想说一句:患者看一次病,就是一次对生命的保存,医生写一张处方,就是对患者生命的保证。不要总是埋怨闹事的农民没文化、工人没素质、知识分子没水平,如果一次小小的发烧感冒因为医院的误诊使其终生躺在床上,面对这生不如死的灾难,如果我是患者的家属,也许杀人的念头就会有。但作为法官,我决不是在放纵或者纵容这种事情的发生。因为这也许能解决,也许不但不能解决,反而会成被告。

  在处理医疗事故的实践中,存在着这样的大量现象:个别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后,为了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或者为了减轻发生医疗事故可能给单位及其医务人员带来的不利影响,在处理医疗事故时,不是依法行事,而是采取不究原则的高额赔偿的方式来化解医疗事故争议,甚至将一些严重医疗责任事故通过高额赔偿的方式捂住、盖住、遮住,象一张蒙羞布,不愿见人。其实,医疗方这么做是弊大于利,因为医方虽然规避了卫生行政部门追究的行政责任(卫生局的警告、吊销医生的执业证、吊销院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但这种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害怕见官,花钱私了”的心理,很大程度上助长了“医闹”的延续。

  文章的最后,我只想深切地提醒一句:医生是一项具有救助性和高风险性职业,为了病人脆弱的生命,同时也为了当我们有病时医生有勇气“敢做赶为”,医患双方,请慎之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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