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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等五原告诉某医院医疗过失损害赔偿案
www.110.com 2010-07-07 11:17

  原告陈某一、陈某二、陈某三、陈某四、陈某五诉称,1997年11月23日下午2时左右,原告亲人伍××因身体不适,由被告救护车接至该院急诊科诊治,CT检查结果为:皮层下动脉硬化性脑病,左侧基底节区多发性腔梗,右基底节区小腔梗。医生要求病人住院治疗,但联系内三没有床位,复与内一、内二、ICU联系,均不愿收,虽经内一总值班协调仍不能收治入院,在原告再三要求下,医生才让原告一将老伴从CT室大厅推急诊科留观,从原告一老伴到医院至回急诊科留观近6个小时,被告医生在知晓其病史及CT检查结果的情况下,并未给予应有的重视,更未采取任何恰当、及时的治疗措施。晚12时许,被告接班医生告诉原告一,有事让护士叫他,家属不要叫医生,随即去睡觉。次日凌晨约2时、原告一老伴出现口吐泡沫,痰多咳不出,原告一急让护士叫医生来看,医生却迟迟不来,到快4时,医生才过来,只叫护士及原告一为老伴翻身拍背,密切观察,并未采取吸痰等治疗措施。5时左右,原告一叫老伴不应,遂叫医生,医生把脉,竟然声称原告一老伴累了,睡着了,然后迳行回去睡觉!其实原告一老伴此时已处于昏迷危险状态。6时左右,原告一发现老伴呼吸很困难,再叫医生,医生赶到时发现原告一老伴血压已测不出,心跳停止,即给予心肺复苏等处理,但心跳一直未恢复,于1997年11月24日上午9:35宣告死亡。

原告一老伴去世后,被告在调查中证实,当时医生已推测出其病情十分严重,但被告当时既未引起民足够的重视,作为危重病人进行特别抢救和护理,也未对原告一及其他原告交代病情的严重性,更没有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到底是诊疗错误,是不负责任,还是兼而有之?总之,正是由于被告医生的重大过失,导致原告一老伴贻误了几次生存的机会,导致老人去世时,身旁无子孙在场送终,使老人死不瞑目,也让子孙遗恨终身。原告亲人去世后,造成原告一及其他原告不尽的痛苦和悲伤,尤其是原告一,自从亲人去世后,终日守在亲人遗像前,身体和精神状况极度恶劣,痛不欲生。原告亲人去世后,原告极度悲愤,曾要求××市及××省技术鉴定委员会对亲人的死亡进行鉴定,虽鉴定结论不属医疗事故,但对被告的极端不负责任,拒收病人,观察不仔细,一直未采取有效治疗措施,值班医生检查病人不认真,草率处理等作出了认定。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对于新人伍××的去世,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处理其后事,五原告支出了巨额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同时造成了五原告及家人无法愈合的精神创伤。因此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其医生不负责任、延误诊治、用药不当、抢救不及时等致原告亲人伍××去世而给五原告带来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万元(其中丧葬费人民币11700元、交通费人民币10755元、美元5080元、误工费人民币12295.71元、美元3450元、通迅费人民币1006.20元、鉴定费人民币3600元、死亡补偿金或精神抚慰金15万元,美元按1:8的比率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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