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患者李某,在某医院接受“全脑血管造影+动脉瘤栓塞术”,手术中,当医生连续实施放置微型弹簧圈的操作时,手术室突然停电,因供电不能在短时间内恢复,手术被迫停止。次时,李某突发呼吸骤停送进重症监护室治疗。两天后,其家属因患者病情危重,提出放弃治疗的要求,自动出院,患者回家后不久死亡。
诉讼中,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手术中出现停电是导致患者死亡的原因。医院辩称,患者死亡既不是手术失误,也不是手术中停电所致,而是患者病情危重的必然结果。医院提出“手术过程中突然停电是一种不可抗力”。该争议经当地医学会组织的技术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在医院的诊治过程中,因大脑后交通动脉瘤突发性破裂,蛛网膜下腔出血引起大片脑梗塞、脑干功能衰竭而死亡。医方“虽诊断明确”,治疗方案符合医疗原则,但在手术中突然发生停电,且短时间内不能恢复供电,使手术被迫中止,表明“医院在管理中存在疏漏”。法院依民法“有过错即有责任的原则”判决医院赔偿患方7万余元。
以案说法:
一、术中停电不属于不可抗力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电力的发明、使用,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的发展,方便了我们的生产,生活,同时,也会因种种原因停电造成巨大损失。对于突然停电这一生活中很普通的常识,不能与突发自然灾害、社会事件重大变革而形成的不可抗力相等同。
二、医院对突发停电事件的应急机制
在建设部、卫生部联合颁布的《综合医院建筑规范》中有这样的规定,“医院供电宜采用二路电源,如受条件限制,急诊部的所有用房、监护病房、产房、婴儿房、血液病房的净化室、血液透析室、手术室、CT室、加速器机房和治疗室、配血室以及培养箱、冰箱、恒温箱和其他必须持续供电的精密医疗装置,应有自备电源供电”。《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通风、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的情形不予登记。
三、患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医疗服务合同中,医方有告知义务,患方则有知情、选择权。本案例中,患方家属提出放弃治疗,患者回家后不久死亡,对于死亡这一后果,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准则,应由患方承担一部分责任,否则就是对医方的不公。
四、医方对停电的损失是否有追偿权
《合同法》第十章对供用电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了详细规定,第179条、180条、181条对供电人的供电责任作了说明,如果由于供电人违反这些规定,而导致用电人造成损失的,用电人可要求供电人赔偿损失。同时,如果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用电突发中断的,用电人也可要求第三人赔偿损失。所以,医院可在查明断电的原因后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当然,如果是由于自己内部管理的原因导致断电,那损失就只能自己承担了。
个人简介:王平,内蒙古托克托县人,1992年毕业于呼市卫校后分配到准格尔旗中心医院,主治医师, 1998年毕业于包头医学院临床医学系,2004年毕业于内蒙古大学法律系,2005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07年开始律师生涯,现为内蒙古鸿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临床执业的经历过程中,逐渐开始关注医患关系、,2004年开始医疗纠纷的法律实务工作。成功代理过多起医疗纠纷案件。了解律师更多信息请点击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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