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对“请求解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www.110.com 2010-07-06 17:36
(1993年6月19日)
全文
安徽省卫生厅:
你厅上报卫函(1993)101号“关于请求解释《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发生事>的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当事人要求处理的书面请求时,应依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并作出书面处理意见。该意见应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的规定。如系当事人
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因卫生行政部门对同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无隶属管辖和技术审查权,应告之当事人不予受理。
相关文章
- ·卫生部关于对“请求解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 ·卫生部关于对“请求解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 ·卫生部关于对“请求解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
-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最终鉴定
-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
-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最终鉴定
-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
-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
-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最终鉴定
-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
-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
-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最终鉴定
-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
-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
-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事故
-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学
- ·卫生部对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
-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事故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