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中事故处理的渎职
www.110.com 2010-07-06 17:37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过程中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 上一篇:12小时内必须汇报的医疗事故包括哪些
- 下一篇:事故处理的规定
相关文章
- ·医疗事故处理新办法进入审议程序
- ·卫生部对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
- ·巫翠云不服连城县卫生局医疗责任事故处理决定
- ·巫翠云不服连城县卫生局医疗责任事故处理决定
- ·巫翠云不服连城县卫生局医疗责任事故处理决定
- ·医疗安全事故处理
- · 关于现阶段医疗事故处理中二个值得注意的
-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解读医疗事故处理新条例
- ·解读医疗事故处理新条例:医疗事故可获精神赔
- ·解读医疗事故处理新条例:医疗事故可获精神赔
- ·医疗事故处理中的证据保全
- ·代表议案建议将医疗事故处理纳入消费者保护法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明年1月1日起实施
- ·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明年推
- ·山东莒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现快速准确公正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4大变化影响钱袋
- ·交通事故处理新规定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生效后是否应
- ·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若干规定》出台 5月1日正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