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出台
www.110.com 2010-07-07 09:20
昨天,记者从新疆财政厅收费处了解到,新的鉴定费收费标准经自治区计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厅核准已开始执行。
在新的费用标准中,自治区级每宗收费由原来的300元上升到3500元,地、州、市级的每宗收费由原来的300元上升到2000元。如需进行,按规定另外收取。
在新的标准中,如果当事人的申请被确定为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方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和尸检费后,鉴定机构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鉴定机构应在实施收费前,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据了解,从9月10日起发生的医疗事故鉴定,都可以按这个标准执行。对于复印复制的收费标准目前还在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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