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阅读: 立法原则
日前,全国人大针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审议,在关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中,明确表示受害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有过错才能要求赔偿。此消息一出,立刻引起争论。有患者认为,由于医患之间信息完全不对等,受害人很可能因为缺乏医学知识而无法找出医务人员的过错。而医疗界人士则表示,该项规定能有效减少过度医疗,避免医疗费用过高。同时,原来对医生不利的举证倒置改变后,有利于医院方面减少管理成本。(据1月4日《信息时报》报道)
笔者认为,相对举证能力强大的医疗机构,患者一不掌握详细的诊治资料,二不具备专业医学知识,只能对所受损害与医疗行为之间作出感性判断,肯定无法提供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专业证据。因此,和患者相比,医疗机构更具举证能力,且医疗行为本身既可治病亦可害人,将举证责任转嫁给患者,不仅有违公平原则,更有将医疗致害无罪化的嫌疑。
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初所受到的社会肯定和赞扬,实际都可以作为否定与质疑现在这一新规的论据。那么,废除举证责任倒置的理由何在?无疑,将“有利于医院方面减少管理成本”作为理由是相当可笑的;最可作为理由的应该是过度医疗,即:医方在医疗行为中为了保护自己,避免在医患纠纷中输官司,因此在医疗过程中开大处方、大检查,导致患者医疗费用上涨。去年两会上,有人大代表建议废除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主要理由即在于此。
事实上,频发的症结,并不是因为举证责任倒置,而是因为医患关系的互不信任。这其中,某些医生医术水平和职业道德问题,又是造成患者不信任医方的重要原因。过度医疗主要是医方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结果,而不是举证责任倒置惹的祸。因此,将过度医疗作为废除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的理由,只能算是“欲加之罪”。而要靠废除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来遏制过度医疗,将之作为减少医疗纠纷的法宝,当然只会南辕北辙,也注定难以取得任何积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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