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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出台办法加大医疗事故追责力度引争议
www.110.com 2010-07-07 09:24

破解医患纠纷难题 天平砝码该向谁倾斜

 

  “如果医院的医护人员多一点责任心,我的孩子就不会死掉!《河南省处理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出台,我是一定要讨个说法的。”近日,手持中华医学会河南省商丘分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27岁的卢玉峰一脸凝重地对记者说。

  卢玉峰所说的《河南省医疗事故处理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是不久前由河南省卫生厅下发的,其中关于“医疗机构处理医疗事故不积极将被追责”和“舞弊将被究责”的规定引起社会的关注和争议。而卢玉峰的遭遇,也和这两条规定密切相关。

  加重医方责任给患者带来希望

  卢玉峰是一名乡村教师,家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林七乡蔡堂村。回想起在民权县人民医院妇产科待产时的情形,她禁不住失声痛哭起来。

  “2007年11月25日早上6点,我因临产住进民权县人民医院妇产科病房,当时胎膜已破,出血多,但无腹痛,直到6点40分左右,才过来一个医生给我做检查,这名医生说要等到下一班接班医生看。就这样,我等到8点30分左右,接班医生才过来问情况,而我一直在出血。9点30分左右,护士才开始给我输液。直到10点30分左右,医生才来听胎心,她听后慌张地说:‘小孩没有胎心了。’没多久,医生对我家人说,胎儿在分娩期间死亡……

  “我的家人就去找医院问个明白,医院的回答很简单,‘医院的诊疗行为适当,无任何过错。’”

  在双方争执不下的情况下,卢玉峰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商丘市医学会受理了鉴定,并于同年12月6日作出结论,认为民权县人民医院的过失医疗与胎儿在分娩过程中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本病例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民权县人民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尽管有了商丘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但民权县人民医院与患者卢玉峰并没有就赔偿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民权县人民医院也没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今年4月20日出台的《河南省医疗事故处理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给卢玉峰带来了新的希望。

  办法中规定,在被认定为一级至三级的医疗事故中,如果医疗机构负主要责任或因该事故导致对患者或家属的经济赔偿费用超过30万元的,医疗机构不仅要被取消年度评先资格,该医疗机构的主要领导、护士长年度也不得考核为优秀等次,直接负责人年度考核要评为不合格。而且,该医疗机构相关科室还将视情节被处以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处罚,直接责任人也将被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资格,并给予患方相应的经济赔偿。

  办法还规定,医疗事故鉴定人员不按规定受理鉴定材料;不按规定进行调查取证;不按规定程序组织鉴定;提前泄露鉴定专家名单的以及存在吃、拿、卡、要等行为;涂改、销毁鉴定材料;威胁、利诱证人作伪证等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都将被追究责任。凡违反这些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受到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将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医疗事故逐年上升催生办法出台

  记者从河南省卫生厅了解到,类似卢玉峰这样的医疗事故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河南省卫生厅一名工作人员坦陈:“医疗事故涉及基层医院的多,不仅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感到棘手,也让医院不堪重负,患者对此更是有怨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也在探索解决办法,而解决医护人员的责任心问题是目前的首要任务。”

  这名工作人员认为,相对于日益增加的,当前的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明显滞后,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法律上仍然存在一些误区。

  “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医疗服务属于高风险行业,疾病种类繁多、情况复杂,患者情形各异,医院规模和管理水平以及医生的素质差异较大,医疗事故的发生在所难免。而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往往会给患者及其家庭带来无法挽救的损害和无限的痛苦。与医院相比,患者处于弱势地位,理应得到呵护。基于这种想法,河南省卫生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近年来医疗纠纷的发生情况,出台了《河南省医疗事故处理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河南省卫生厅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解释说。

  “办法的出台,意味着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建立医疗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查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医疗机构以及医疗机构鉴定组织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这名负责人说。

  责任追究办法引起医院反弹

  这一办法受到患者的热烈欢迎,但医院和医护人员以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对这个规定并不满意。还有不少人认为,这一办法在操作中恐怕会有很大的难度。

  “能否构成医疗事故,关键看专家们出具的鉴定结论。如果被专家们认定为医疗事故,根据办法的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换句话说,一纸鉴定就有可能敲掉一名医护人员的饭碗。那么谁来保障鉴定的公正性、透明化?”在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一名陈姓医生一边开处方一边对记者说。

  “以后给患者看病要特别注意,一旦形成医疗纠纷可就麻烦了。”陈医生叹了口气。

  “看了《河南省医疗事故处理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后,我倒吸了口凉气。以后如果鉴定出了问题,对鉴定人员的处理要比医护人员重得多,甚至可能面临犯罪。”河南省人民医院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对记者说。

  “在现有医疗事故鉴定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我认为,河南省卫生厅的这个责任追究办法很难落实。”这位专家说,因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其实是个“双重角色”,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这位专家告诉记者,鉴定人员主要来自于医生、医学教研人员,而被告也是医生,这种同行、甚至是同学、师生关系,对鉴定结论很难不产生影响。特别是当被鉴定对象是大医院和名医生时,鉴定人员面临的不仅仅是医学问题,还有复杂、微妙的人际和业务关系。在此情况下,鉴定结论很容易使患者及其家属产生“医医相护”的疑问和不信任。而这种疑问和不信任,在现实生活中又常常得到印证,这是谁也无法否定的事实。

 
  对于来自医院的种种质疑,河南省卫生厅一负责人认为,“制度既然制定了,就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如果出现了制度规定中的情况,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认真调查落实,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专家称加快立法才是治本之策

  在随机采访中,有不少患者担心医疗事故责任追究会流于形式。

  一位患者对记者说:“在医患关系中,由于患者对于医学知识的缺乏,治疗方案完全由医生单方面制定和实施,患者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而且现在医疗事故的启动程序也很麻烦。”

  “河南省卫生厅出台的责任追究办法有利于做好医疗纠纷防范和化解工作,但治标不治本,只是处于表面上。”河南律师秦三宽认为,治本之策是尽快就医疗事故的鉴定进行立法,使每一个参与医疗事故鉴定者都受到法律的约束。鉴定人员只能对法律负责,谁对同行留情面,谁就触犯了循私枉法罪,应由检察机关依法追究枉法者的法律责任。

  河南农业大学法律系主任杨红朝提出,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中,没有规定医学会的专家鉴定时必须署名负责,而且鉴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体负责制,鉴定书往往只有医学会的鉴定专用章而没有专家签字。在这样的鉴定制度下,即使医疗事故鉴定人员有舞弊行为,也很难追究其责任。

  杨红朝建议,应加快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变更现行的医疗鉴定形式,建立鉴定人制度,或者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中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司法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鉴定过程和结果要做到公开、客观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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