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司法鉴定人不是临床医师,不具有临床医师的执业资格,不应也不能对临床医学作出鉴定。我国《医师法》规定,只有具备临床医师资格,并获得临床医师执业证的人才能从事临床医学工作,法医没有临床医师证,没有法律规定可以从事临床工作,又如何能够鉴定临床医疗过失呢?
②临床医学的复杂和特殊性质,决定法医是无法胜任医疗过失鉴定的。一位技术水平高的临床医师,需经过多年的临床实践,方能胜任专科的主任医师资格。临床医学是非常复杂的学科,现行医学分科越来越细,不是该专科的医师很难诊治其病,也很难评估疾病演变过程的转归,而法医只是侧重对非疾病引起死亡的尸体及相关物的现状研究和评定。他们不具有对疾病发生过程的自然转归各种专业诊治技能的基本知识,尤其是对临床医治过程中产生的并发症候群缺少经验。因此,由法医对如此复杂的特殊专业作出医疗过失的鉴定,是很难让众多资深医学专家信服的,其公正性自然缺乏坚实的科学基础和客观性。
③某些司法鉴定结论的推论性强,不具客观性和科学性。有这样一个:一位老太太半年前曾在起床时下地未站稳,歪倒在地,自述尾骨骨折,左下肢无力,经X片和CT 片诊断,证明其尾骨骨折是多年前的陈旧性骨折,并同时伴有腔隙性脑梗、皮层下动脉硬化性脑病、双肺间质纤维化,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经司法鉴定认定“尾骨骨折是陈旧性非此次歪倒所致,但此次外伤致其体表软组织损伤,伤后出现左侧肢体肌力下降明显,目前检查左侧肢体肌力已明显恢复”。
该患者歪倒的当天和以后的记录中均未提到其皮肤有软组织挫伤淤斑等表现,事隔半年后法医又从何得出软组织损伤的诊断呢?还有左肢肌无力,明明是患者由于皮层下脑动脉硬化脑病、腔隙性脑梗引起,经治疗已逐渐好转,法医却鉴定为歪倒所致,依据何在?由此也可看出,法医的鉴定带有推论色彩,不具客观性和科学性。
④某些司法鉴定结论具有不公正性
部分法医在做鉴定时,如果医院没有直接导致病人不良后果的医疗过失,碰到患者或家属吵闹,为息事宁人或者安抚患者,在鉴定结论中总要描述一点与病人诊治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的问题,而法院往往就依据此问题,认定医院承担民事责任,使病人得到赔偿,这是非常不公平的。不能因为医院是国有单位,病人是个人,只要病人闹就不管事非公正,只要病人申请做司法鉴定,医院就一定有问题,一定要给病人一些赔偿。医疗过失问题与医院管理中的问题或与病人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的问题是不应混为一谈的,更不能一样对待。司法鉴定结论应当是客观公正的,不能加带其它或人为的色彩。
综上所述,类似的案件举不胜举,基于现行和司法鉴定均存在一定的问题,为保证法院审理医疗赔偿案件所依据的证据公正、科学客观,笔者认为医疗过失鉴定应有如下几点改进:
(1)建立医疗过失鉴定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由各医学专业专家、法院法医组成每个省沛设立医疗过失鉴定专家库,按专业分组,每次鉴定时,可由医患双方任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及法院派遣法医共同参加,体现医学过失鉴定的权威性、合理性。
(2)医疗过失鉴定会可设立在司法部、司法局或学术团体,脱离卫生行政部门。每破鉴定由法院委托,法院法官主持,鉴定委员会秘书协同作文秘及辅助工作。
(3)鉴定内容。
①医患争议的中是否存在医疗过关
②确定医疗过失方的过错比例和确定患者自身条件及疾病本身发展转归因素所占的比例
③患者伤残程度评定
④患者是否还需要继续治疗及所需相关的合理费用;
如果有这样的医疗过失鉴定委员会的产生,将会有利于医疗赔偿案件中过错责任的确定,能够为判案法官提供依据,也能够平息医患双方不平衡的心态,有利于医疗赔偿案件的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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