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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医疗事故处理新条例
www.110.com 2010-07-07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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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可获精神赔偿

  新《条例》首次使用概念,赔偿标准将远远突破旧《办法》的两万元。

  从昨日开始备受关注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式实施,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正式废止。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简称《条例》)与旧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到底有何区别?以后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患双方到底有何权利与义务?《条例》又是如何体现人们的生命健康权、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的立法目的的?为了让广大读者对《条例》有进一步理解,本报与刚刚结束使命的广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通力合作,通过该委员会几年来受理鉴定的具体,采用以案说法、专家点评的方式进行讲解,从而达到通俗易懂的目的。此外,还专门就一些关键问题作了特别提醒和说明。

  事故主体不限医生

  条例规定:医疗事故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案例:今年5月,广州一家三甲医院的高压氧舱突然发生爆炸,导致正在舱内接受治疗的病人一死一伤。之后死者及受伤患者的家属到市卫生局反映情况,要求得到处理,后在多方的协调下,此事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受害方未再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医疗事故的主体不是医生,此事不属于医疗事故。

  专家点评:《条例》与《办法》的明显不同就是《条例》把医疗事故内涵扩展了。《办法》中医疗事故的概念强调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务人员,强调损害后果要达到相当的程度(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才算事故,而《条例》中强调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强调医疗事故的过失行为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强调只要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不一定达到功能障碍的程度,都可以是医疗事故。

  因此,如果这个案例在9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后申请,极有可能因为医院过失造成高压氧舱爆炸而被鉴定为医疗事故,而且因为已造成患者死亡,将被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者家属可以以此根据《条例》中所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索赔。另外一名伤者也可根据其受到人身损害程度而确定医疗事故等级,并获得赔偿。

  不遵医嘱后果自负

  条例规定:六种情况不属医疗事故,谁申请鉴定谁出钱

  案例:41岁的魏女士怀孕35周,去年1月31日转到一家三甲医院就诊,检查为重度妊高症,定于2月4日做剖宫手术。2月3日,患者及家属签字要求:“明天坚决不做手术,一切后果由我自己负责。”2月8日,医生再次向魏女士交待可能造成胎死宫内的后果,但又一次遭到患者和家属拒绝,经医生反复劝告,2月9 日,孕妇和家属同意第二天做剖宫术终止妊娠,但第二天清晨护士给孕妇插尿管时,孕妇突然呼吸困难,上午8时该孕妇因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以医院抢救不及时为由要求医疗事故鉴定。

  专家点评:据了解,这宗案例最终鉴定为不属医疗事故。之所以要把这个案例拿出来说,一是因为《条例》与《办法》相比,非常明确地列出了在六种情况下不属医疗事故,其中有一条就是“因患方原因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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