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解决纠纷的一些设想 :
(一) 改变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体制
1. 应把机构脱离卫生行政部门,将其隶属于有关学术团体或司法部门。
2. 吸取法医和法律专家参加,使鉴定组织的结构更加合理。
3. 实行二级鉴定制
(二) 在仲裁机构内设立临时医事仲裁庭
它是非常设机构,可聘任公道正派、具有一定实践经验和专业水平的医疗专家(可分不同专科)、法医、法律专家(律师、法律教学、研究工作者)、伦理学专家、公证人员等作为兼职仲裁员。
临时医事仲裁庭,可根据医疗事故纠纷的复杂程序分别由3、5、7人组成。3人仲裁庭可由医疗专家、法医、法律专家组成;5人仲裁庭可由医疗专家2名、法医、法律专家、公证人员组成;7人仲裁庭可由2名医疗专家、2名法医、法律专家、伦理学专家、公证人员组成。
(三) 医疗单位对其鉴定负有主要举证责任
仲裁和民事案件的审理一样,一般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对于无法取得处方、、记录、报告等第一手证据,又没有足够医学知识、不懂医院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患方来说,怎样在仲裁中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对医疗事故纠纷的仲裁,也应该适用“举证义务倒置”的原则,即医疗单位对其鉴定负有主要举证责任,并对患方的主张提出反证。
四、 错误仲裁裁决的补救
(一) 撤销裁决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循私舞弊等情形之一,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二) 重新仲裁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间内重新仲裁。
(三) 裁决不予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等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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