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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事故 医院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www.110.com 2010-07-07 10:00

  2001年12月31日 09:18

  中新网北京12月31日消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地中国首部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公告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告全文如下: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煿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煴U虾捅憷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煾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熃岷厦袷律笈芯验和实际情况熤贫ū竟娑ā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煱凑找韵鹿娑ǔ械>僦ぴ鹑危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第九条下列事实煹笔氯宋扌杈僦ぶっ鳓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熌芡贫ǔ龅牧硪皇率;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熡Φ碧峁┰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熆梢蕴峁┚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煾弥ぞ萦Φ本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煵⒕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熁蛘呗男兄谢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熡Φ备接兄形囊氡尽

  第十三条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熑嗣穹ㄔ嚎梢栽鹆畹笔氯颂峁┯泄刂ぞ荨

  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煻灾ぞ莶牧系睦丛础⒅っ鞫韵蠛湍谌葑骷蛞说明熐┟盖章熥⒚魈峤蝗掌冢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熡Φ背鼍呤站茛熥⒚髦ぞ莸拿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熡删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熆梢允窃件熞部梢允蔷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熡Φ痹诘鞑楸事贾兴得骼丛春腿≈で榭觥

  第二十一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熆梢蕴峁└粗破坊蛘哒掌。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的熡Φ痹诘鞑楸事贾兴得魅≈で榭觥

  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熡Φ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熆梢蕴峁└粗萍。提供复制件的煹鞑槿嗽庇Φ痹诘鞑楸事贾兴得髌淅丛春椭谱骶过。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熆梢愿据具体情况煵扇〔榉狻⒖垩骸⑴恼铡⒙家簟⒙枷瘛⒏粗啤⒓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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