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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错调婴儿纠纷案代理词
www.110.com 2010-07-07 10:55

案 情 简 介
    原告程某与季某,李某与罗某系两对年轻夫妇。同住在浙江省遂昌县妙高镇。程季二人系遂昌县在职职工,李罗二人系妙高镇农民。1983年9月29日上午季某因待产住进本案被告遂昌县人民医院妇产科401号病房3号床位,当日午3时10分生一男婴;罗某于同日晚11时亦因待产住进401号病房2号床位,于次日,即9月30日凌晨4时40分生一男婴。两个新生男耍在同一婴儿室接受护理。由于该医院妇产科管理制度不严,当班护士工作马虎,将两个婴错送季、罗两位产妇,李罗二人所生之子被程季二人养育,取名程文某;而程季二人的新生儿子却被李罗哺养,取名李某。三年多以后,到1987年1月两个已快满四岁的孩子都被家长送托妙高镇幼儿园,并编在同一班上;恰好程某的胞妹是这个班的阿姨。经过两个多月的观察,她发现李某的相貌、性格、脾气都酷似哥哥程某。由此引起两个孩子父母的注意,便到县医院给孩子做血型检验。检验结果引起了更大的怀疑,便在县法医陪同下,双方父母携带孩子到上海市中心血站做亲子鉴定。鉴定确认两个孩子确系错换。于是,两对父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遂昌县人民医院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负担全部诉讼费用。
    经法院开庭审理,在充分的证据面前,被告方承认了错误,认定两个男婴确系由于该方工作失误而错调,愿承担民事责任。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1.被告同意赔偿原告程某、季某直接经济损失1318.30元,另补偿其他损失1000元。
2.被告同意赔偿原告李某、罗某直接经济损失235元,另补偿其他损失100元。
本案审结后,《丽水报》以《真假儿子悲喜剧》、《浙江日报》以《亲生骨肉重回父母身边》、《人民日报》于1987年11月22日头版头条以《遂昌县发生一起亲子纠纷案》为题,分别报导了此案始末。《人民日报》的报导后说:“现在程某、李某两对夫妇关系和睦。他们表示,为了不伤害孩子感情,暂时不换回孩子。等双方父母与孩子建立感情后,再让他们回到自己亲生父母身边。”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松阳县律师事务所接受四位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我接受委托后,经过阅卷和必要的调查询问,认为本案主要事实清楚,证据也很充分,责任是明确的。现从以下三个方面阐明我所代理的原告方的意见和要求。
一、造成两个男婴被错换的过错责任应由谁承担
    经上海市血液中心所作的“亲子鉴定报告”以及县法院法医室的鉴定,证明原告程某、李某的亲子确系调错。究竟在何时、何地、经谁人之手调错的呢?根据案卷收集的遂昌县医院妇产科原始档案及证人证言等材料,本代理人认为,罗某的儿子出院时间系在10月1日上午铲10时。孩子离开婴儿室抱到罗某的身边的时间应在同日上午8时左右。罗之子出院后未再返回病房,一直由罗的母亲在家中护理。次日,即10月2日上午9时许,罗本人出院。
从护士将罗某的婴儿抱出婴儿室后直至回家,整个过程的各个环节看,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没有脱落、中断。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与原始病历互相印证吻合,与案件事实也协调一致。因此,足以排除罗某,的婴儿出院后再返回医院的可能性•同样,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季某的耍儿在9月30日下午3时一5时30分左右,由护士洗澡,换上自家的表服,抱出婴儿室交给季某后,于当晓九时许由程某抱回家中护理。次日上午上班时分再次抱回病房,全天均在季某床上,直到10月2日上午9时30分左右与罗某先后’出院,季之子也未再返回医院。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罗、季所生两婴儿离开婴儿室,同被送进病房的时间,仅是10月1日上午8时至9时30分左右,最多两个小时。在这个时间里季家前来探视的亲友较多,两产妇还当众谈论了自己怀中的耍儿,罗某说自己的儿子“很志气,眼睛大大的。”季某则说自己的儿子“眼睛还没睁开,眯着一条缝,很嫩气。”两个孩子都穿着自家准备的衣服,裹着自家的毛毯,区别明显,两产妇神志清醒,亲友又在一旁护理,根本不可能把两个孩子抱错。因此说,两个孩子被错调的时间下限应确定为9月30日下午。当时护士将季子洗澡、换衣后,送到母亲身边。也就在这时,护士为季之耍儿洗澡时穿错了衣服,形成了调错的事实。
    被告一方指责程某到婴儿室探望婴儿时造成错调,本代理人认为,这一指责毫无道理和根据。
第一,时问不对。原告程某与其妻舅经护士允诺,并在护士陪同下确实进入耍儿室,探望过其子,时间是在9月29日晚上七、/\点钟左右。这个时候,罗某尚在自己家中,她是当日夜晚十一点多住院的,次日凌晨4时分娩。这说明,根本不可能是程某把孩子调错,因为这个时候罗某的孩子尚未生产。
第二,不符合人情道理。被告又假设程某“看子心切”,又第二次私自闯进耍儿室,在抱孩子的时候,把两个孩子调错。这种假设既无根据,也不符合道理。即使是程某果真第二次私自进了婴儿室,婴儿室一人一床,他抱起孩子后怎么会不放在原来床上而放到另一张床上?人人都爱自己的孩子,更何况是第一次做父亲,他绝不会把孩子当儿戏,马马虎虎随便一放。况且两个孩子长得都是五官端正,没有特殊疾病和畸形。更不可故意调换。
第三、被告指责程某私自闯入婴儿室,没有任何根据。
    产房是严禁外人入内的。从病房到婴儿室要经过三道门:走廊的双房门,产房的活动门,婴儿室的边门,如果走廊和婴儿室门可以私闯的话,产房则是不容易通过的,特别是当产房有产妇分娩或待产时,他根本不可能通过。退一步讲,即使程某真的私闯过婴儿室,不经护士同意,也根本不可能将孩子抱出。所以,被告这一指责不能成立。
    在排除了被告所推测两婴儿被调错的几种可能性之后,只能断定两个婴儿错调的地点是
县医院婴儿室,时间则是在9月30日下午3点至5点30分左右。由于护士戴错或看错婴儿衣服,就决定其属。两个刚刚出世的孩子就这样阴差阳错,离开了自己的生父生母。
    被告方拒不承认自已工作中有失误,并断定妇产科工作分工明确,不会发生错误。事实上是被告方不敢正视现实,不愿意承认错误。这种态度是不足取的。现在,本代理人不禁要问。10月1日下午有时记载的36.8。体温究竟是哪个婴儿的体温?据医院原始护理记录和婴儿每日记录,10月1日下午2时罗某之子有体温记载,但该婴儿在当日上午已经出院。相反,季某之子尚在病房,却无体温记录。这说明妇产科工作有误。还有,从法庭出示的婴儿纸牌和从该被告单位了解到的情况看,婴儿衣服上的纸牌,都没有母亲姓名,况且号码有涂改或正反两面都有号码的现象,这说明纸牌不是一次性使用,而是重复或多次用过。这种混乱容易戴错,引起差错。
    由于被告方护理制度不严,工作失误,造成了程李两家婴儿错换的严重后果,被告是不能推卸责任的。
二、由于被告方的过错行为,给两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伤
    众所公认,父母子女关系是血缘最近的血亲关系。这种基于血缘的亲子关系是不能以任何方式割裂和断绝均。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这种血亲关系。父母子女之间有法定的权利与义务。这是一种极为郑重和严肃的事情。而本案由于被告方的工作失误造成了亲生子女不能在自己父母的怀抱里成长,骨肉至亲失去了亲情,实在是一种使原告两家都十分痛心的事。当原告两对夫妇得知科学鉴定结果后,精神上痛苦万分,三年多来自己精心养育的孩子竟不是自己所生,而自己的生子却在一个毫无血缘关系的家庭里生活。季某为此痛哭了三天三夜,罗某也有说不完的惆帐。这种精神上的磨难损伤是难以比拟、无法补偿的。同时,在两个孩子的幼小心灵上,也造成了很深的创伤。一旦要离开几年来朝夕相处的父母,他们的感情会怎样呢?这种创伤更是无法补救的。这对两个孩子的心理、智力、身体的发育都会有消极影响。还有,原告程某的亲生儿子是农村户口,这对孩子今后上学、就业,乃至组织家庭都有重大影响。
    总之,由于两个孩子被错调给原告方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心灵上的创伤是不能弥补的,这种精神损害是不能用金钱所能医治的。
三、被告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如果系民事违法行为并且造成了客观上的损害事实,主观上又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被告方由于其工作人员不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工作中粗心大意,导致两个耍儿错调,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显系违法行为。为此,被告方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方赔偿精神上的损害以及经济上损失,是合法合理的。应当得到支持。
四、两点建议
1.本案所涉及的纠纷,在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尚属罕见。造成这种严重事实,完全是由于
被告规章制度不严,有关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粗心大意造成的。教训极为沉痛、深刻。因此,建议被告方认真吸取教训,严格规章制度,加强对医护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杜绝人为事故发生。
2.原告程、季所生之子本应为城镇户口。由于错调,现为李罗某家庭成员系农业人口。为彻底纠正由于医院调错造成的严重后果,建议有关部门切实解决此男孩的城镇户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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