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锦佳与刘宝杏、刘模松宅基地纠纷上诉案(3)
www.110.com 2010-07-28 11:21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麦锦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子 平
代理审判员 余 珂 珂
代理审判员 张 雪 洁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静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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