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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购买农村宅基地败诉
www.110.com 2010-07-28 11:21

近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城市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纠纷案,因原、被告所签协议违反法律法规,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原告要求被告为其批划宅基地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原告孟某系禹州市城市居民。2003年10月13日,孟某与被告禹州市颍川街道办事处金坡村民委员会签订购买宅基地协议一份,约定原告支付被告9万元购地款,被告在本村为原告批划两处宅基地。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支付了款项,被告出具了收据且加盖有村委会印章,但未给原告批划用地。2004年5月4日,被告又书面向原告承诺,两年内如不能在该村给原告批划宅基地,按原告交款数额双倍返还。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未能批划,原告遂于2008年6月份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自己批划宅基地,并赔偿因被告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庭审中,原、被告对签订两份协议的真实性及原告交纳购地款的数额均无异议。但对原告要求立即批划宅基地的请求,被告则以无法获得政府的相关批文为由拒绝履行。

  禹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建设。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也三令五申,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原、被告的行为,虽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已违反了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就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所达成的协议及被告的承诺事项均属无效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相关规定,原告要求被告为其批划宅基地的请求、补充协议中双倍返还购地款的约定,法院均不予支持;原、被告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为此,被告理应返还原告支付的购地款。被告基于上述违法行为,长期占用原告所付款项,已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依法应当予以赔偿。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孟某要求被告为其批划宅基地的诉讼请求;限令被告返还原告的购地款9万元,及自收到原告款项之日至还款之日年6.93%利率的利息。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不再上诉。

    法官说法:城市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宣判后,主审本案的法官解释说,本案中,原、被告所订立的宅基地买卖合同,及被告后来承诺如不能批划宅基地双倍返还原告购地款的补充协议,虽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但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一起典型的违反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导致合同无效的纠纷案件。

  我国《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业建设。《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国土资源部2004年第234号文件也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2007年12月11日,国务院又专门召开会议,再次强调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购买农村住宅。由此可见,原、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我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至终就没有约束力。为此,原告要求被告为其批划宅基地的请求,及补充协议双倍返还购地款的约定,法院均不予支持。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借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均有过错,但考虑到被告长期占用原告资金,给原告造成了一定损失,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地款的同时,并由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的利率,支付占用原告购地款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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