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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行政诉讼案例
www.110.com 2010-07-28 11:21

原告李某某是北京市某区某乡某村的村民。从80年代中期,李某某就开始向乡政府要求审批宅基地。但因各种原因,其要求一直未得到乡政府的正式答复。原告虽多次通过信访等各种途径交涉。但仍未有结果。
2005年,原告就此事向本律师咨询。我经过认真地研究和思考,决定再次向乡政府以书面的形式正式提出申请。乡政府接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做出了依据北京市政府某文件的规定而不予审核的答复。原告不复,委托我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乡政府的该答复。
法庭上,我作为代理人,就乡政府作出该答复所依据的文件的合法性作了论证。我认为,政府的文件,在立法层次上属于地方规章。该规章中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有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为全国性的法律,其效力当然高于地方规章的规定。并且,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各级政府的职权应该由法律规定。所以,乡政府在适用法律方面显然存在错误。
2006年12月,北京市某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以乡政府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了乡政府不予审核的答复。
之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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