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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异议登记引起的几点思考
www.110.com 2010-07-28 11:13

摘 要:随着我国土地市场的日趋成熟,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社会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增多,于是各种以土地整理为目的旧村改造、居民点搬迁等相继实施,由此也引发了土地权属争议的明显上升,其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表现更为突出,尤其是新《土地登记办法》中增加了有关异议登记的规定,更加剧了这一矛盾的引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这是目前现行法律规定的,但《继承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地上房产等地上物却是可以赠与、继承的,无论是“房随地走”还是“地随房走”,有关宅基地使用权的异议登记都给国土管理部门的具体操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如果要从根本上解决由宅基地而产生的矛盾,就需要我们完善立法加以解决。要在坚持“一户一宅,不超标准”的前提下,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土地合理利用,集约用地。
关键词:宅基地 使用权 完善制度
 
1 .现行农村宅基地的概念及其特定的使用主体、使用制度
1.1 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地上覆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的在国家或集体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居住使用的权利,宅基地包括建筑物的基地以及附属于建筑物的空白基地,一般是指自然辅助用房、庭院和历年来不用于耕种的生活用地以及生活用房中的生产场地,本文所指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物权法》实施后,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应及于地下。
1.2 农村宅基地特定的使用主体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只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
1.3 一户一宅制。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冲突
2.1 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答案是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是不可以的,但是宅基地上有房屋,森林的除外。
2.2 《宪法》第十三条、《继承法》第三条、《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有关处理财产的规定,都承认房屋是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48条:“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但“一户一宅”制又使其通过继承房屋等地上物而取得的宅其地使用权得不到登记而没有法律保障。
2.3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农村宅基地仅限于审批给本村村民的规定,造成实践中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正常的赠与等民事行为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因没有现行法律支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而缺少法律保护,从而使其取得的农村房屋成为一个不确定的物权而得不到保障,这些都与《物权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宗旨相违背。
3 如何规范宅基地的管理,完善制度建设,克服弊端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现行的农村宅基地登记制度,法律规定是比较单一的,但其取得方式却是多样性的,这一冲突在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下是得不到根本解决的。如何规范宅基地的管理和完善现有制度克服弊端,需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3.1 加强立法,结合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或者对已有的阻碍进行正确引导,管理,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或废除。要着重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其一,处理好农村宅基地的福利性和财产性的关系,全面反映农村宅基地的属性。
其二,正确处理国家和农民集体的关系。在宅基地的审批过程中,发挥农民集体的所有者地位,赋予农民集体对宅基地使用的监督、管理权。
其三,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发挥宅基地使用权的资产属性,适当加以国家干预。
3.2 立法的核心是完善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允许其买卖,抵押等,但要遵循等价有偿原则,不得强制将其收回。
3.3 完善制度建设,在农村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关,主管农村的建房,宅基地的申请、使用、转让和收回,记载农民的宅基地的实际面积和大体位置,发给农民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农民转让宅基地必须登记,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3.4 在新的制度下,应该突破一户一宅的原则,建立以一户一宅为原则,特殊情况可以拥有两块以上的宅基地,并给以法律的明确规定。在现实中有不少一户多宅的情况,对此应区别对待,使其合法化,同时应该每年对此收取一定的税收,也叫土地使用费,督促其将多余的宅基地的转让给本村其他缺乏宅基地的用户,加强自动调节功能。
3.5 对人均宅基地面积超越宅基地规定标准的,每年收取一定的费用,收取的费用,建立专门帐户保存,作为该村的基建基金,专款专用,不得随便提取。
3.6 对于申请取得宅基地的用户,以后应通过政策疏导尽量使其购买农村的闲置宅基地,荒地等。并且要根据需要宅基地的多少,适当调高拥有多处宅基地的用户的使用费用(超过的收取),使供求关系达到一个适度的平衡。
3.7 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3.8 对通过继承以及赠与等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宅基地,也应通过政策引导及相应的奖励措施,让农民乐意放弃多余宅基地或腾出空闲地,从而节约用地。
4 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加强土地国策的宣传教育,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4.1 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农村居民点集中整治”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村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4.2 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各地要借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机会,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具体政策措施,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符合规划。
4.3 加强土地法制和国策的宣传教育。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土地国策国情和法规政策,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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