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送给一个食不果腹的穷人一颗价值连城的宝石,同时又作出限制,他永远不能转让宝石,那这颗宝石对他的价值也许抵不上一个面包。但如果允许他可以自由转让宝石,那他可能将宝石拍卖掉从而过上富裕的幸福生活,而宝石就会转到最为欣赏它并出得起最高价格的人手里。以上的寓言形象说明了一个最简单而又最经常被人忘却的经济学原理:自由交易增进财富。因为自由交易是建立在双方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必然能增进双方的福利,改善双方的状况,对交换权利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剥夺双方互利的机会,甚至会使价值连城的东西变得几乎一文不值。
从以上这寓言所体现的原理出发,再看看我们农民的有关财产和劳动力的交换权利所受到的诸多不公平限制,也许可以部分解释我们大多数农民弟兄们深陷于贫困的原因吧。
一、限制交换权利损害交换各方的利益
交换权利的分析方法是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印度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发展出的一种经济分析方法,在代表作《贫困与饥荒》一书中,森采用交换权利分析方法在对印度、孟加拉、非洲等地的大饥荒作了实证研究后,得出惊人的结论:
大规模饥荒并非像人们所想像的一般是由于食物供给总量急剧下降,而往往发生在食物供给总量没有大的浮动甚至比往常更大的年份,造成大规模饥荒的根本原因是部分人的交换权利的急剧恶化,而政府政策和社会制度的因素在其中则扮演了主要角色。
按照森的定义:在市场经济中,一个人可以将自己所拥有的商品转换成另一组商品。这种转换可以通过贸易、生产或两者的结合来实现。在转换中,他能够获得的各种商品组合所构成的集合,可以称为这个人所拥有东西的“交换权利”。如果一个人的交换权利恶化了,那他可能就会面临贫困和饥饿。
在森的交换权利分析方法基础上,我们可以做出进一步的引申:对交换的任何限制将使交换各方的交换权利恶化,从而损害交换各方的利益。
1、限制交换的范围:如限制上述穷人的宝石只能在某个村庄内出售, 他的交换权利将因得不到来自城市以外的更高出价而受损。
2、限制交换的对象:如限制上述穷人的宝石只能出售给与他一样的穷人,他的交换权利将因得不到富人的更高出价而受损。
3、限制交换的用途:如限制上述穷人的宝石转让后只能用于装饰帽子,那他的交换权利将因得不到其他用途需求者的更高出价而受损。
4、限制交换的完整:如限制上述穷人只能转让宝石一定年限的使用权,而不能转让整个所有权,那他的交换权利将因得不到对完整所有权的更高出价而受损。
在以上种种情况下,拥有宝石的穷人陷入贫困不是因为他一无所有,而是因为他的交换权利因被限制而恶化。
从供求均衡分析的角度来看,限制交换权利会降低物品的交换价值,这是因为以上前三项大大限制了需求,从而使均衡价格往下移。后一项则通过禁止物品部分权利的转让,而使物品的该部分权利丧失交换价值。
二、农民因土地财产交换权利的限制而贫困
自古以来,“耕者有其田”是无数中国农民的理想,土地无疑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可是我们发现,当代中国农民的土地财产的交换权利因种种不公平的限制而几乎被剥夺了,简直就是上述寓言中拥有宝石的穷人。
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对土地交换的范围、对象、完整性、用途等都作了严格的限制,使农民几乎失去土地的交换权利。近期公布的物权法草案就是对现行这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最准确描绘和法律制度化。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所有。”(第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等,应当依法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第六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第一百三十一条)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应当经发包人同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人备案。”(第一百三十三条)
“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享有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交回的,发包人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第一百六十二条)
我们不禁想问,农民最主要的财产就是土地,可是土地的所有权莫名其妙地变成集体所有,农民自己只剩下土地承包权或使用权,而且承包权或使用权的处置、转让、用途还受很大的限制。那么,农民就跟一个拥有不可转让的贵重宝石的穷人有什么两样吗?他的财产因交换权利受到限制而大大贬值缩水,他也不能通过获得最好地使用土地财产的机会而取得最大收益,这样他能不走向贫困吗?
这里着重谈一下限制农村宅基地转让这条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支持此项规定的人不外乎如下理由:
如果让宅基地自由转让,农村将变成城里人的后花园,将纷纷到农村购房购地,大量农民将失去土地而流离失所。
土地是农民的生命线,起社会保障作用,允许自由转让将使农民很容易失去生命线。
允许城里人到农村购地将使我国农业用地锐减,加大粮食危机的可能。
支持此项规定的人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不是农民,且自以为关心农民。在他们眼里,农民不是一个理性的人,不知道自己的切身利益和长远利益,如果赋予他自由选择的权利,他会跟败家子一样将土地出售干净而流离失所,因此他们必须像对待一个未成年的孩子一样限制他的自由选择权利。
历史的经验证明,农民往往是理性的人,而那些自以为比农民高明的人往往不是理性的人。人民公社的实验就是典型例子。因此,我们制定法律时,是否应该让那些能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人参与进来。
其实,只有农民自己才最知道如何合理地利用土地,是耕种粮食,还是用作放牧,还是干脆拿去建设高尔夫球场,只有农民自己最清楚。许多人总是以为自己比农民高明,不仅要限制农民土地的用途,甚至还要干涉农民种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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