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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宅基地权属问题的几点意见
www.110.com 2010-07-28 10:30

  《物权法(草案)》规定农村宅基地只允许在集体内转让给符合条件的人,禁止转让给城市居民。我认为不妥:

  第一、所谓“转让”的含意是什么,是有偿还是无偿?草案没有明确介定。要是无偿,那就是交给集体,不存在谁转让给谁的问题;要是有偿转让,就是商品交易行为。如果是后者,转让的双方就不应有农民居民之分。

  第二、农村的宅基地所有权属谁?我认为农村宅基地不是“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农田),而是农民的私有财产。理由是:

  1、五十年的前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农民是以自己所有的耕地入股成为农业合作社社员,并没有将房屋及其宅基地折价入社,既然没有折价入社成为集财产,其房屋和宅基地的权属性质就没有改变,仍然为农民所私有。

  2、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房屋、储蓄及其它生话资料的所有权。房屋同宅基地是不可分离的生活资料,既然房屋和一切生活资料是受国家依法保护的私有财产,和房屋和宅基地理所当然的作为生活资料为农民所私有。

  3、过去〈农村人民公社六十条〉也规定,公社社员(农民)可以保有一定数量的包括宅基地在内的“自留地”“自留山”,也在法律上规定了农村宅基地属农民私人所有的法律地位。因此我建议,在法律上不能将农村宅基地混同于‘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不能剥夺农民仅有的一点点不动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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