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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区农村
www.110.com 2010-07-28 10:30

  德州市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德州市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正确引导农村居民集约节约用地、依法用地,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德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使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以建造住宅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城区、德州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新城办事处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申请新宅基地的审批。

  按照《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德政字〔2005〕30号),列入“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的村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居民建设住宅,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地,禁止非法转让宅基地。

  第五条 农村居民建设住宅使用宅基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村庄、集镇规划不完善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要及时进行完善。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中调剂一定指标,专项用于农村宅基地。

  第六条 审批宅基地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理、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二)有利于实施村镇规划,改善村容村貌,提高农民生活居住环境质量;

  (三)以旧村改造为主,综合治理“空心村”的原则。

  第七条 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村内闲置地、空闲地或者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规划、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村居民新建住宅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审批限额和申请条件

  第九条 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宅基地面积必须符合法定限额标准。新建住宅宅基地面积每处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不足666平方米的,每处宅基地面积可低于上述规定限额。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年满20周岁的本村户籍居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二)因公共利益需要,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实施,确需搬迁重建住宅的;

  (三)经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四)经批准由外地迁入落户定居,无住房的;

  (五)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原住宅损坏,需要新建住宅的。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

  (二)不符合村庄集镇统一规划的;

  (三)原宅基地能够满足分户需要或一户多宅的;

  (四)搬迁户拒不拆除原住宅的;

  (五)城市居民到农村建住宅的;

  (六)原是本村居民,户口已迁出的;

  (七)转让、出租住宅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第三章 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和村委会初审。

  申请人本人向村委会书面申请。村委会初审申请人的条件及初选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初审拟同意的,提交村民会议讨论。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张榜公示10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填写《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审批表》、《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呈报表》和《土地登记申请书》。村委会盖章后,连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一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规划选址。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的申请宗地,履行规划选址审批手续。

  对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内的村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村庄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对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的村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首先确认申请宗地是否使用耕地。对确需使用耕地的,经审查后报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对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 规划选址确定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国土资源所及相关部门进行地籍调查并实地丈量面积,确定四至范围,绘制宗地草图,组织相邻利害关系人现场指界。

  第十六条 对经全面审核拟同意的申请宗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整理上报申请报件。报件包括:规划选址审批手续、《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呈报表》、《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复印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报件指定栏目填写意见,经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签字,加盖公章后报所在区国土资源分局。

  第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国土资源分局对辖区内上报的申请宗地情况进一步审查,审查无误的,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对申请报件进行全面审查,并对20%以上的申请宗地实地抽查,经审查无误后,报市政府审批。

  对市政府批准的宅基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的申请宗地,应当办理规划、工程许可。

  申请人持《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到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在取得用地规划许可后,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建设位置平面图及有关图件到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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