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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三门县当前农村宅基地审批与管理工作
www.110.com 2010-07-28 10:30

  三国土〔2005〕109号

  各属各单位:

  近年来,由于我国延续从紧审批建设用地政策,并受土地指标限制,我县农村宅基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对此,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今年从上级下达给我县的土地整理指标额度中拨出部分指标额度用以解决农村宅基地审批。为切实做好农村宅基地农转用报批,正确引导我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㈠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各国土资源所要取得乡镇政府、村镇建设规划部门的支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县城建城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县城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县城建城区外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严格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外延扩张,不得突破上级下达人均用地限额。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各国土资源所要重点解决我县的“十村示范、百村整治”新农村建设工程,以及农村宅基地整治中所需要的启动农用地。同时对二十多年来,没有安排过宅基地村可优先考虑。对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等地质灾害隐患村庄,进行必要的专家评估,有条件的,成熟一个搬迁一个,逐步消除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㈡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和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各国土资源所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有关村庄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有关手续工作。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㈢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国土资源所要对村委员会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公布的则不予以上报审批和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公布形式见附页一、二)

  二、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㈤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乡(镇)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村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㈥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各国土资源所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答规划。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要采取签订合同等多种经济、行政、法律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三、近阶段农村宅基地报批工作

  ㈦近期报批时间和要求。各国土资源所要尽快做好农村宅基地报批的初步审查,今年每个乡(镇)先选择三至五个矛盾比较突出且符合条件的村,要求在十一月十五号前将初步审查结果上报利用科。并务必在十一月二十五日前,将有关办理农用地转用材料上报县局规划科、利用科。

  此外,0515号台灾受灾房屋重建的报批工作,各国土资源所务必抓紧,有关资料也应在十一月十五日前上报县局。

  各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宅基地管理中充分发挥职能的作用,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大力支持,积极探索防范土地违法行为的有关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法

  ㈧加强土地法制和国策的宣传教育。各国土资源所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土地国策国情和法规政策,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㈨严格日常监管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二OO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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