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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www.110.com 2010-07-28 10:20

  石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门县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函〔2009〕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山峰管理区,国有农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石门县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石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八月十七日

  石门县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宅基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及依据

  以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一户一宅、符合标准,依法确认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实现城乡土地登记全覆盖,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

  二、工作任务

  1、对依法取得永久性宅基地的村民土地登记资料进行重新复核,查漏补缺;

  2、对2008年以前漏登的村民宅基地使用权依法按程序进行登记发证;

  3、对2008年以后新建的村民宅基地依法进行确权登记。

  三、组织领导

  为全面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成立石门县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沈英琼任组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项文元任副组长,各乡镇长、农林场场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国土资源局,项文元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农林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四、工作安排

  从8月份开始,各乡镇区、农林场负责组织资料收集、整理。逐宗逐户认真进行复查。对登记资料不完备、填写不规范的资料进行重新复查,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地籍调查成果;对已经登记发证的宅基地,经核实无误后,可继续使用成果资料;对未发证或遗漏的权利人,由其申请并收齐资料后按规定予以确权登记。资料收集和整理要按照地籍规范化建设的标准要求,规范土地登记卡、表、证,做到土地登记资料齐全,内容填写完整、准确、规范。在资料收集和整理的基础上,及时上报审核。

  各乡镇区、农林场在12月1日前向县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领导小组进行全面检查验收,为上级抽查验收做好准备。

  五、方法步骤

  各乡镇区、农林场可选取1-2个村试点,并根据试点的情况,先易后难,全面推开。

  1、提交证件:全县范围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村组或国土资源所提交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有关材料,申请复核。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1)县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2)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如准建证、土地权属证明卡等;(3)户口簿或户主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申请登记的,持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4)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2、查验证书: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辖区内的宅基地使用权相关证件的查验及土地登记资料的审查,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业务指导。

  3、实地勘测: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按土地证书登记情况,复查宗地的权属来源、四址界限、使用面积、批准用途等,并根据复查情况进行补充完善。

  4、登记发证:经查验与实地勘查相符,并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材料齐全,无争议”的村民宅基地,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复核,并依法按程序核发土地证书。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禁止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三)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照下列情况处理: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目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四)正确采用土地权属资料。对于村民建房有用地审批手续的,可将用地审批手续直接作为土地权属登记资料。没有用地审批手续,有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可将房屋所有权证作为土地权属登记资料。既无用地审批手续又无房屋所有权证的,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建房的,可由村民委员会开具能够证明其建房时间及土地使用情况的材料作为土地权属登记资料;施行后无任何手续建房的,在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后进行确权登记发放土地使用证书,对已发放土地使用证书的宗地,进行查验。

  (五)正确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对因历史原因存在争议地块,应本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和有利于稳定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由村组协助国土资源所进行调解后确权。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按土地争议处理程序办理,暂缓登记。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为该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强化责任追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严禁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对由于工作不细致,政策理解不透造成的错登、漏登,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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