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加强宅基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要求,根据省、市、县统一安排,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此次登记发证的目标任务是:对全镇范围内农民合法使用但未履行登记手续的宅基地进行全面登记;对原登记内容部分发生变化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原登记内容全部发生变化或登记客体灭失的依法将原登记结果公告注销;依法处理农民宅基用地行为,调处有争议的宅基地权属纠纷。通过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进一步规范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行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基本要求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要严格依照《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严把登记关口。
(一)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
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过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标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薄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发证
1、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的;
2、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
3、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乡(村)建设规划且占用基本农田的;
4、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5、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6、因依法查封地上建设物和其他附属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7、农村村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复垦的;
8、土地管理政策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违法违规用地规范处理,根据《金寨县宅基地管理办法》和金政办[2007]56号文件,金国土资[2007]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
1、对原址翻建户,补办手续按1元/m2,工本费5元/本。
2、对占用非耕地新建户按1.5元/m2,工本费5元/本,符合条件补办手续。
3、对占用可耕地建房符合条件,按30-50元/m2收取拆除、复垦保证金。不符合条件的一律拆除还耕。
4、对私自买卖集体土地,没收非法所得,并按照非法建筑收取拆除、复垦保证金。
三、方法步骤
此次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3月25日前)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抽调专门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二)申请登记,权属调查阶段(2009年3月25日-2009年5月30日)
以村为单位,开展权属调查,填写地籍调查表,完善指界签章手续,实地绘制草图。
(三)审批登记、发证阶段(2009年5月30日-2009年6月20日)
中心所将符合登记发证的材料整理完善后报镇政府审核后,报县局审批,审批合格后发放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最后以村为单位集中统一发放。
(四)检查汇总,资料归档(2009年6月20日-2009年6月30日)
对宅基地发证工作进行检查汇总,并将检查汇总结果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同时做好登记发证资料归档,确保土地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
四、保障措施
1、成立组织,为确保此次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镇成立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领导组。
组 长:邵先成
副组长:余有胜 纪光全(常务)
成 员:黄遵义、周美生、郑学宜、陶兴华、陈之清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天堂寨国土资源中心所,纪光全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办公。
2、严明工作纪律,在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期间对所抽调工作人员实行集中领导,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全身心投入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当中。参加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人员要按时到位,并且对抽调的工作人员进行考勤,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准请假;对于违法违规占地农户,乡村干部一律不准说情担保。
3、严格考评。农宅登记发证工作做为单项重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实行百分制考评,纳入年度各村综合考评,考评位于后二名的村给予通报批评;考评位于前二位的村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