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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
www.110.com 2010-07-28 10:20

  贵政办〔2009〕32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加强宅基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省、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区政府决定,在前期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力争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权属纠纷基本解决,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全部发证到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主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通过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紧迫感。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和工作落实力度,争取广大农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集中力量,克服困难,确保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二、认真部署,狠抓落实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镇街道和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认真部署落实。要按照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已有的宅基地,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宅基地权属来源资料,加快办理登记发证;对新申请宅基地的当事人在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的同时申请土地登记,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到即批即办,在住宅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报区政府核发土地权利证书;对宅基地权属存在争议的,要依法、及时进行调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和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工作,必须首先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国土资源中心所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中的服务和保障作用,积极为农民群众办理登记提供热情周到便捷的服务。要结合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加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资料管理,保证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要严格执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费标准,不得增加农民群众的经济负担。

  三、明确政策,依法登记

  一是要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二是要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三是要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农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省里规定标准。对登记中所涉及权源,按下列规定办理:

  1、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颁发《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建房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权属材料:权属无争议的经农户申请村民委员会或居委会开具证明,直接办理登记。

  (2)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可以按照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超标准部分,可临时使用,在村镇规划、房屋改建和分户时核减、调整。

  2、1982年至1986年12月之间建房的:

  (1)权属材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坚持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由村、镇(街道)逐级审核,报区政府批准,补办用地手续。

  (2)面积:宅基地面积不得超标准。

  3、1987年1月至1999年1月建房的:

  (1)经过批准的,须提供镇(街道)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2)擅自建房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符合村庄规划的,按照现行规定报批。

  4、1999年1月之后建房的:

  农民宅基地登记发证,必须经过有批准权限的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合法用地。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一律不予发放土地使用证。

  四、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区政府成立贵池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国土分局,主要职责是负责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宣传培训、组织协调及业务指导等日常事务工作。各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组织,落实专门班子,制定方案,认真实施,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

  五、落实经费,提供保障

  本次农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解决。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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