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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www.110.com 2010-07-28 10:20

  ( 永政办发[2009]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直属机构:

  《永宁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永宁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情况一览表

  2.永宁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情况一览表

  二00九年五月七日

  永宁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依法保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两个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要求和区、市有关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通过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用地,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全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09﹞76号)要求,我县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标是:以1999年土地产权清理工作已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发证工作为基础,全面逐户清查全县宅基地使用权情况,力争在2009年年底前,使全县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率达到80%以上,全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率达到80%以上。

  主要任务:

  1、全面查清全县宅基地使用权总数量。各乡镇以村为单位,逐宗查清本村宅基地使用人(户主)、座落位置、使用面积、审批情况、建筑占地面积等基本情况。

  2、查清已登记发证数量。 在1999年已登记发证的基础上,全面查清并汇总出原发证和近年来登记发证数量。

  3、已登记未发证数量。由于历史和技术等原因,有部分已发土地证在乡镇留存,没有发放到使用权人手中。针对这种情况,需进行全面核对,检查是否与宗地现状一致,宗地内容未发生变化的经核查后可以发放,发生变化的需重新进行调查登记发证。

  4、已批准未发证的数量。1995年后,部分宅基地已经审批,根据原《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使用证的发放须有使用人申请,但由于使用人怠于申请,造成许多批而未发证的现象发生,此次登记发证过程中,要查清此类情况,严格审核,逐宗落实方可发放土地使用证。

  三、工作要求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要严格依照《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严把登记关口。

  (一)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登记发证管理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土地修建住宅的,不予登记发证;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在不影响公路畅通、公路环境和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登记发证,但同时要加强监管,确保今后不在控制区范围内翻建、扩建。

  (二)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自治区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三)在耕地内已经建成住宅的问题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经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零星宅基地,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发证。

  (四)已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但至今闲置的宅基地问题

  对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但已满二年未建房的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农户再申请宅基地建房时,重新依照审批程序批准,待房屋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发证。

  (五)宅基地转让问题

  1、已经发生转让且受让人在本村有户口的,按照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可以进行登记发证。

  2、已经发生转让但在本村无户口的,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发证。

  (六)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建造住宅的问题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宅基地,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发证。

  (七)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权属不清时宅基地的发证问题

  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形成的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区分不清时,要严格按照土地确权的有关规定,在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后,再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严禁在国有土地上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在集体土地上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八)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地籍调查费、工本费的问题

  为减轻农民负担,落实中央支农惠农政策,保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登记颁发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地籍调查费、工本费一律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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