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宅基地使用法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年限
www.110.com 2010-07-28 10:33

  [问题]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居住用地最高年限为70年而经审核批准的宅基地享有长期使用权,怎样理解?不适用70年的规定吗?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
    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 关于宅基地的使用年限,《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并未涉及,也无相关的行政法规,应当认为是没有年限的限制。因为宅基地是村民使用自己所在的集体组织享有所有权的土地,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完全不同,通常使用一生,可由子女继承,倘若迁出某村,自然不再享有。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