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宅基地使用法 >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龙港镇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www.110.com 2010-07-28 11:15

  各办事处、村(居),镇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物权法》,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宅基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厅的要求,于2009年年底前要基本完成全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登记的时间:

  2009年3月至12月(各村具体时间另行公告通知)。

  二、登记工作范围:

  对龙港镇辖区内各村村民依法取得的,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永久性的宅基地进行使用权登记。

  三、统一登记和受理的地点:

  统一登记的地点为各村村委会办公室。

  统一受理办证地点:龙港城区和白沙、海城、平等办事处所管辖的各村到龙港国土分局办事大厅受理;湖前、江山办事处所管辖的各村到湖前国土站受理。

  四、操作流程:

  为规范土地登记,提高办事效率,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村到龙港国土分局地籍股和各国土站领取《宅基地使用权预登记表》,对本村村民宅基地以幢为单位进行登记。登记完毕后,各宅基地户主按公告通知时间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门牌证到各村村委会办公室统一登记,并申请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测绘宗地图和照相馆拍摄好房屋现状照片。统一登记完毕后,由各村组织国土等有关人员到实地调查,包括核实、测量、拍照和指界等。最后由各村委会对各宅基地户主申报材料进行整理,统一向各受理地点申请办证。办证完毕,送证到村到户。

  五、申请办证需提供资料:

  1、身份证及户口簿、门牌证或村委会门牌证明。

  2、公证委托代理的,须提交公证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3、土地权源证明材料:

  (1)用地时间在1982年2月13日以前(包括于1987年1月1日前拆建但未办理拆建手续的),须提供《土地权源证明书》(村、镇盖章)1份、房屋现状照片2张和宗地图2份。

  (2)用地时间在1982年2月13日以后(包括于1987年1月1日前拆建并已办理拆建手续的),以批准拨用方式取得的,须提交县府或镇府批准文件、农村个人建房呈报表、有关规费发票和宗地图。对个人公寓式住宅,还须提交规划总平图、用地征地红线图、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竣工验收意见书、土地面积分摊表等。

  六、政策界定:

  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口:

  (一)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三)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使用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凭土地权源证明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四)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前实施进行拆建的,凭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拆建文件确权登记。未办理拆建手续的,凭签有当地政府调查意见的土地权源证明材料确权登记。

  (五)经法定机关批准使用的宅基地,房屋实际占地超过批准使用面积的,先按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超占的土地面积可在土地登记薄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待今后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后重新进行变更登记。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通过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各办事处、有关部门和村委会一定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龙港广播电视站要做好宣传,让家家户户知晓。公安部门要对亲属关系做好核实,其他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做好各自相关的工作。各村“两委”党员干部在积极开展工作的同时,在村里要利用宣传标语、村民代表大会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本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如期完成。

  (二)认真部署,狠抓落实。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村一定要高度重视,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镇村镇建设局要全力配合国土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及核查工作,对历史遗留的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的原则进行调解和处理。各村“两委”干部要做好本村村民宅基地情况调查摸底,为本村顺利开展发证工作打好基础。国土部门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并抽调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进驻各村,上门协助查清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等,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提供地籍调查成果。为总结经验,国土部门可先选择1-2村进行试点,并根据试点工作经验,先易后难,在原有登记发证的基础上,全方位推进工作。对分家析产(继承)等情况较复杂的权源,要主动帮助现场公证;对业务不懂的村干部,要做好宣传、咨询和指导。同时登记业务人员要树立“登记为民”的理念,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为农民群众办理登记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二00九年三月十九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没有了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