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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前的宅基地交换 有效!
www.110.com 2010-07-28 11:20

  案情介绍

         17年前,陈某安的父亲与他的亲兄弟陈某星交换了村里新分的宅基地,并签署了《交换证》。17年后,陈某安对《交换证》的法律效力产生了异议,认为根据我国当时的有关法律法规,宅基地买卖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于是,陈某安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宅基地交换协议即《交换证》无效,陈某星向自己返还交换的宅基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交换证》的当年,并没有禁止同村村民之间流转宅基地的规定,所以对于陈某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1991年,陈某安所在村进行了一次宅基地分配,标准是按在册户籍人口,每人1分地。按此标准,只有两口人的陈某安家分得2分地,扣除原有宅基地0.27分,实际分得1.73分。陈某星家共5口人,分得5分地,扣除原有旧宅基地3.83分,实际分得1.17分。因为陈某安家经济窘迫,无力建新宅,陈某安的父亲就与自己的亲兄弟陈某星签订宅基地交换协议即《交换证》。陈某安父亲将宅基地交予陈某星兴建新宅,自己则使用陈某星的旧宅。这样,陈某星全家共分得的宅基地合计2.9分,经村委会确认后,这2.9分地登记在陈某星一人名下。随后,陈某星在交换来的宅基地上兴建新宅,陈某安父子则一直居住在陈某星的旧宅。而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陈某安的父亲至今没有一块登记在其名下的宅基地。陈某安认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以及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而且陈某星非法使用的新宅基地至今未通过宅基地审批手续。所以,陈某安请求法院确认宅基地交换协议即《交换证》无效,陈某星向自己返还交换的宅基地。

        法院判决与理由

  最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安父亲与陈某星签署《交换证》后,双方均已实际履行各自义务,陈某安父亲将宅基地交予陈某星兴建新宅,自己则使用陈某星的旧宅,并已收执陈某星旧宅的产权证书,至本案纠纷发生前已经过10多年;陈某安父亲生前从未对《交换证》的效力提出质疑;而原告陈某安主张《交换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说法,经区法院查明,在签署《交换证》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12月29发布)并没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相关规定。而《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不属法律、行政法规,亦没有禁止同村村民之间流转宅基地的内容,不能成为否定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故原告要求确认《交换证》无效并以此为由主张被告陈某星返还所换宅基地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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