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宅基地使用法 > 宅基地文书范本 > 农村宅基地申请书 >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手续的通知
www.110.com 2010-07-28 11:23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手续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耕地,制止乱占滥用耕地行为,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根据《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7]234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将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手续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宅基地的申请条件

  (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村庄建设规划。

  (二)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户均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的标准;尽量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少占或不占耕地。

  (四)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的,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五)家庭住房拥挤或分户无住房(有并房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

  (一)农户向本村民小组提出申请。

  (二)村民小组、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水利部门、所在地村规办初审意见。

  (三)国土资源所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条件,拟用地规划和地质环境状况。

  (四)经初审、审核、审查依法批准后,国土所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面积。

  三、宅基地管理制度

  (一)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块是否符合规划等;

  (二)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三)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四)对按照符合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并建房的农户要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五)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书核发后,将地籍资料完善归档,年终装订成册。

  四、地质灾害、扶贫搬迁、毛改瓦用地的申请报批要求

  (一)申请条件、报批程序与宅基地相同;

  (二)住宅用地申请报批户均不超过150平方米;

  (三)养殖及发展生产需要,养殖生产附属设施用地按以下标准申请报批;

  1、山区农户户均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2、坝区农户户均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

  (四)在原搬迁新址建房后,原住房地址必须恢复耕种,坚决制止新旧住址两处占用土地。

  五、严格日常监管制度

  各国土资源所要加大动态巡查力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07年11月9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