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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公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www.110.com 2010-07-28 10:28

  各村(居)委会、镇直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了规范农村建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淮南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应当服从杨公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1—3人不得超过120平方米;3—6人不得超过140平方米;6人以上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三、具有下列之一的可以申请新宅基地:

  1、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占用土地,原住宅需要拆迁的。

  2、已建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搬迁的。

  3、因农田水利、道路等农业项目的建设占用土地,原住宅需要拆迁的。

  4、因婚嫁等原因确需分户的,因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5、经批准回原籍落户,需要新建住宅的。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批准新的宅基地:

  1、不符合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要求的。

  2、住宅转让、出租或者抵押后,申请兴建住宅的。

  3、受封建迷信思想影响要求搬迁的。

  4、申请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5、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尚未处理,或已经处理,但未履行处理决定的。

  6、在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范围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要求占用耕地的。

  五、农村宅基地审批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本人提出用地申请,村民组70%以上群众同意,报村委会。

  2、村民会议或者村两委全体成员讨论同意。

  (1)、所在村委会全体成员参加会议,对照本办法第一、二、三、四条内容初步审查。集中讨论研究,形成决议,形成会议记录。

  (2)、不符合条件的农户退回申请,并告之理由。

  (3)、符合条件的农户,由村委会负责把资料(农户申请、村会议记录、村委会报告)上报镇土地建设管理所。

  3、镇土地建设管理所到现场进行实地初核,不符合条件的农户退回村委会,符合条件的提交镇政府镇长办公会议审核。

  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5、土地管理部门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宅基地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管理部门在报县(区)人民政府前,应当征得城市规划部门同意。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

  六、农村宅基地经批准使用后,由土地管理所现场定点放线,房屋建成后,应当经土地管理机构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七、农村宅基地审批情况应当公开纳入政务公开内容。

  杨公镇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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