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债权债务 > 催收函 >
催收函模板
www.110.com 2010-07-23 15:00

  ×律函字[2008]第×号

  广西××有限公司:

  本律师受深圳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向贵司致函如下:

  ××公司根据与贵司于2005年12月31日签订的《夯扩桩基础分包施工合同》及2006年3月6日签订的《补充条款》,已按期完成了贵司发包的“××夯扩桩基工程”的施工,经××公司、贵司、监理、勘察、设计各方于2007年1月16日竣工验收合格。××公司根据所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单价,经谨慎全面的计算,作出了《夯扩桩工程结算书》,确认该桩基工程的结算价款为677,730.48元。

  ××公司在2006年10月份已经将《夯扩桩工程结算书》(含完整的结算资料,下同)送交给贵司,根据国家财政部、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期限”的规定,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发包人应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内进行核对(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但贵司一直未提出审查意见;××公司又于2008年11月初再次将《夯扩桩工程结算书》送交给贵司,贵司于2008年11月4日签收后,至今仍未提出审查意见。

  根据前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的规定,视为贵司认可××公司的结算结果。

  根据合同约定,贵司应于工程验收合格后四个月内即2007年5月16日前向××公司支付97%的工程款,剩余的3%的保修金应在保修期满后即2008年2月21日前付清给××公司;但贵司至今仅支付了418,000元的工程款,至今仍欠259,730.48元未付给××公司,贵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须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望贵司在收到本律师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付清工程欠款及相应的违约金,否则本律师将根据××公司的授权而对贵司提起诉讼,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贵司承担。

  本律师认为贵公司作为一家知名的诚信企业,不会因为区区几十万元的欠款而使自己良好的信誉受到损害,恳望贵公司慎重对待欠款之事,及时向××公司付清欠款。

  此 致

  ××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月×日

  联系电话:××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