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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呆账准备的提取及会计处理
www.110.com 2010-07-23 15:08

  一、金融企业提取呆账准备的必要性

  金融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金融企业办理的各项金融业务,特别是金融资产运作业务,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即使是不承担直接经营风险责任的委托业务,也存在一定的管理风险,因管理不当,也可能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金融业务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则不尽相同,同一项业务的风险程度也是有区别的,由低风险到高风险,再到形成呆账损失,是一个渐次发展的过程。金融企业会计工作的任务之一,是准确计算企业的当期利润。为此,就要在会计账务处理、会计记录中准确反映呆账损失的形成过程和呆账损失的最终结果,这就是提取呆账准备和对呆账的核销。

  按照科学、合理的方法提取呆账准备,有助于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当期利润(经营成果)、正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与分配税后利润,同时也有利于金融企业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及时处理资产损失。

  我国针对金融企业经营风险制订的财政政策是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1993年会计制度、财务制度改革以前不提取相关的呆坏账准备金。1993年财会制度改革后,按贷款、应收账款、投资,分别提取呆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和投资风险准备金。各类准备金都按固定的比例和固定的基数提取。2001年5月18日,财政部颁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统一的呆账准备制度,不再提取坏账准备和投资风险准备,也不再单独核销坏账损失和投资风险损失。

  由不提取准备金到提取呆账准备金是一个重大的变化,体现了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化,体现了按客观经济规律处理财务事项的原则;由按固定的比例和分类提取准备金,到企业自行确定不同的提取比例提取准备金,又是一个重大的变化,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金融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按照新的管理办法,金融企业按其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各类资产的期未余额,按风险程度分别提取最低1%到最高100%的呆账准备。新的呆账准备提取办法与原提取办法相比,有三个重要的区别:第一是种类单一。由原来的三种准备金合并为一种;第二是比例浮动。由原来贷款呆账准备金和投资风险准备金各1%,坏账准备金3%的固定提取比例改为由1%到100%的浮动提取比例;第三是由国家确定统一的提取比例,改为企业有较大的自主权自行确定提取比例。

  二、新的呆账准备提取方法对金融企业产生的影响

  1.金融企业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及时核销损失的能力相应增强。由于历史因素的影响,许多金融机构都有不同数量的不良资产包括呆账存在,其占全部应提准备的资产总额的比例一般远远高于1%,如按原比例提取准备金,核销损失的速度有可能赶不上在常规情况下损失增加的速度,会造成形成的损失不能及时得到核销,不能真实地反映金融企业的资产状况。而按新的准备金提取办法,就能较好地解决这些问题。

  2.对新提取办法当年及随后五年内的利润总额会有较大的影响。新办法规定的提取比例与原办法相比有很大的提高,加之金融企业历史上形成的不良资产的基数较大,因此需增提的呆账准备数额会大幅度增加,按其他营业支出入账后,对利润总额的影响较大,即使按新办法规定分五年逐步提足,每年对利润额的影响也会较大。

  3.金融企业计提呆账准备的难度增加。按原办法规定,提取呆账准备的比例是固定的,相对应计提的基数也便于计算,而按新办法规定,要逐项、逐户甚至逐笔分析资产质量,判断风险程度,确定提取比例,而且既要有科学合理的分析判断方法,还要有真实完整的综合数据资料,其计提难度是显而易见的。

  4.财税部门计征企业所得税的难度加大。按新办法规定,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新的管理办法制订具体办法,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但是调查了解客户的有关情况,根据调查情况分析判断风险程度,据此确定提取比例,这些工作都含有较大的主观预测的成分,财税部门据此核实企业所得税的难度自然会加大。

  综上所述,新的呆账准备提取办法,既能使金融企业增强及时核销损失的能力,比较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也会给金融企业随意调整利润总额提供了可能性。金融企业的经营者、金融机构的监管者以及财税部门对此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三、提取呆账准备工作的程序

  1.提取呆账准备的条件:提取呆账准备的全部计提基数之和是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全部资产总额。按单项资产分析,即使其没有实际产生风险和损失。各项考核指标完全正常,也应按规定提取至少1%的呆账准备;如果某种单项资产出现风险,即使其尚未形成呆账,也可以根据风险程度提取1%到100%的呆账准备;如果某种单项资产已极有可能形成呆账,也并非一定要提取100%的呆账准备,因为还要综合考虑资产的清偿回收情况来确定应提取的比例。

  2.如何确认呆账:确认某项资产为呆账,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即确实是采取了必要的措施,经过必要的法律程序,扣除清偿所得后的实际损失。金融企业确认某项资产的实际损失为呆账,还不能立即作出核销处理的决定,因为还要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财政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才能销账。但是,既然是已确定无法收回的损失,在销账前就应该按100%的比例提取呆账准备。

  3.呆账的核销:经过规定的程序,经财政主管机关批准后,形成呆账的本金部分,要冲减呆账准备;形成呆账的利息部分,冲减利息收入。与原办法相比,这项规定是非常合理和重要的。

  4.对呆账准备的调整,资产风险的形成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风险程度既可能逐渐增大,也有可能逐渐减小。因此对单项资产呆账准备的提取比例就不能进行硬性规定,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随时调整。但是收回已核销的呆账,则不能调整呆账准备,而应将其未超过本金的部分列为其他营业收入,超过本金的部分则列为利息收入。

  四、提取呆账准备的具体方法分析(以贷款为例)

  1.建立判断贷款风险程度的指标体系。将影响贷款企业经营状况的三种基本因素(市场因素、国家实现经济政策因素、企业自身管理状况因素)进一步分解成若干具体因素,并确定各个具体因素的风险系数,作为标准风险系数同时将各个标准风险系数加总后,得出标准风险系数之和(此处假设标准风险系数之和为20,下同)。然后将贷款企业的实际状况与标准风险系数进行对比分析,以确定实际风险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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