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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www.110.com 2010-07-23 15:08

  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各省级分行:

  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财政部于2005年9月印发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5〕5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根据该《办法》提出我办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金融企业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及时做好呆账认定工作,对已经认定的呆账,要随时审核上报,已审批同意核销的呆账,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及时做好呆账核销账务处理工作,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人为调节企业的资产和损益,不准拖延、积压或长期掩盖、隐瞒不报呆账。

  二、各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呆账核销责任追究、呆账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等制度,并及时向我办上报责任追究及其处理结果的书面报告。要按照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损失金额大小以及具体性质轻重等情况,严肃查处因主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呆账认定、审批、核销过程中发现的违规发放贷款、贷后跟踪和管理失职、资产保全和处置不当、呆账管理程序不规范以及弄虚作假、隐瞒损失、掩盖违法违规犯罪行为等问题,必须从严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每一个年度终了,各金融企业要对呆账认定、申报、审批、核销情况以及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认真开展内部核查。凡是呆账认定不真实的,必须依照内部核查结论,调整资产分类形态及相关的业务统计报表,由于呆账认定错误导致会计信息质量失真的,还应调整会计账务。呆账核销资料不完整、程序不完备的,必须依照内部核查结论有关整改要求予以补充完善;应当冲转呆账准备金而没有冲转的,必须依照内部核查结论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应当追究责任而没有落实责任的,必须依照内部核查结论追究直接责任人员与领导人员的责任。

  各金融企业应在每年3月31日以前,将上年度内部核查结论及对违规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送达我办备查。

  四、各金融企业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要求,建立呆账核销管理台账,加强呆账核销的档案管理。为了便于开展对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监督检查工作,请各金融企业根据呆账核销管理台账等数据资料,以省级分行为单位,填制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情况统计表(格式及填表说明见附件)并附电子数据软盘报送我办。从2006年开始,分别于7月30日、次年1月30日之前上报半年报和年报。2005年度报表要在2006年2月20日之前上报我办。对于不按时报送或报送资料不全的金融企业,我办将予以通报。

  五、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办负责在甘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呆账核销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每年累计检查覆盖面原则上应不低于金融企业每年核销呆账金额的20%的要求,我办将采取多种方式,定期不定期地对各金融企业呆账认定、呆账核销、违规违纪责任人追究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不断加大对在甘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有必要时我们还将通过实地调查和函证等形式,对已核销呆账贷款企业的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对监督和抽查中发现的各种违规问题及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我办将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罚,并追究有关违纪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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