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财政部修订并出台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始实施新的呆账认定和核销办法。据对一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执行和实施呆账核销办法有关情况进行的调查了解到。新核销办法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产生了一定影响,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核销口径不一致,导致个人呆账贷款核销停滞不前。
核销范围扩大,财务难堪重负。核销范围扩大,金额加大,短期会造成金融机构利润减少,因负债不变,金融机构需要从自己的利润中提取坏账准备金进行冲销,目前,大多数农村信用社普遍历史包袱重、盈利能力差,拨备缺口大,短期内大面积的核销贷款,财务难堪重负。
核销条件“放宽”,对贷款清收产生不良影响。一方面,核销的证明资料要出自多个部门,有时甚至是村委会(居委会),这样容易泄密核销信息给借款人,在借款人中形成不良信用效应,同时会使更多的借款户形成赖债、逃债思想,不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对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清收产生严重的影响;另一方面,核销的呆账贷款属于农村信用社商业机密不能对外泄漏,更不能让核销的借款人知晓,但一些农村信用社职工保密意识淡溥或者出于其他不良动机,私自将已核销的贷款信息披露给借款人,增加信用社维护债权工作难度,造成贷款清收困难,严重影响呆账贷款的清收保全。
原始资料缺乏,难以准确认定责任。从当前信用社调查了解的情况看,我们发现很多早期发放的贷款,如今无法提供完整的贷款发放和逾期催收的法律性文件,借据、合同等重要资料,现在无法准确地认定贷款发放责任。拟核销的呆账贷款时间久远,形成呆账的原因复杂,许多已经丧失诉讼时效及超过担保期限的呆账债权,责任原因无法追究,造成很多呆账损失难以确认责任人。
核销自主权加大,易滋生道德风险。《新核销办法》的实施,扩大了核销范围、笔数增多、自主权加大,易滋生内部人员道德风险。
就此,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对策建议之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减少人为因素影响分类结果。首先,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贷款质量的长期考核,按照银监部门的要求,加强不良贷款分类偏差和各类贷款风险变动情况的监控,整体反映较长期间不良贷款的总体变化趋势;其次,加强信贷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信贷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
对策建议之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四项制度,切实加强对呆账核销工作的管控力度。一是建立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二是建立呆账核销责任追究制度。三是建立呆账核销保密制度。四是建立呆账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
对策建议之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用好用足有关呆账核销政策,切实化解历史包袱,增强发展后劲。
对策建议之四:税务部门应尽快出台有关个人呆账贷款核销的配套政策。针对金融机构个人贷款呆账核销难的实际,税务部门要尽快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和细则,解决地方性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个人信贷业务中的呆账核销难的问题。
对策建议之五:银监部门要加强监控和管理。一是加强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各级银监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呆账贷款核销的认定与管理,增加检查频率,加大处罚力度,对工作不负责任,收贷不力,导致信贷资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呆账贷款或为他人谋利而将尚有偿还能力的贷款列为呆账核销对象的有关责任人要给予严肃处理,以防范虚假核销。二是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核销贷款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每年检查覆盖面不低于核销贷款金额的30%和核销户数的20%,对于违规违纪行为,应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四是加大已核销呆账贷款清收工作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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