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税务部门要从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对本办法还没有出台相应的税收管理办法,而传统的呆账准备金税收制度即按贷款余额1%的比例差额提取在税前列支显然已不适合目前的状况,缺乏合理的银行贷款损失税收待遇制度,起不到鼓励商业银行充足的提取呆账准备金的作用。因为按原有的制度规定,按期末贷款余额1%差额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可以享受税前列支的待遇,超过1%的部分,在计算所得税时要进行纳税调整。这样商业银行在没有合理的税收政策的情况下,迫于利润指标或股东盈利压力可能会出现尽量少提准备金的情况。所以,税务部门应根据我国商业银行呆账准备金严重不足的情况,给予商业银行呆账准备金提取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商业银行尽快提足呆账准备金。从国际上对呆账准备金的税收待遇政策成熟的做法来看,各国对呆账准备金的税收政策虽然有所不同,但都倾向于鼓励商业银行及时充足地提取呆账准备金和核销呆账。在我国目前呆账挂账现象非常严重,准备金计提不足的情况下,税收政策更应该体现鼓励商业银行提足呆账准备金和及时核销呆账的目的。建议税务部门尽快出台相应的税收政策,便于商业银行更好地执行新的呆账准备金制度。
3. 呆账核销账务处理上的问题。
本办法规定"金融企业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未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其他营业收入; 超过本金的部分,包括收回相应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的应收利息,计入利息收入"。按照我国金融企业营业税税收政策,金融企业缴纳营业税的计算基数是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如果将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本金部分计入其他营业收入,就势必出现贷款本金也要计入营业税缴纳的计算基数。这和税法中对金融企业营业税以贷款利息作为计税依据的规定相矛盾,同时也会加重金融企业的营业税税负,不符合呆账准备金制度制定的初衷。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八条中对呆账核销是这样表述的,即"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贷款损失冲减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已冲销的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贷款损失准备予以转回"。可见两个制度中对呆账核销的账务处理方式有不同的规定,据笔者看来,《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账务处理规定更合理,更符合呆账准备金制度改革的初衷。(作者单位:华夏银行计划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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