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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债务结婚后不能抵消
www.110.com 2010-07-23 14:54

  月14日双方登记结婚后,因夫妻关系恶化,何女多次要求李某归还未果,遂诉至法院。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否认借何女5万元的事实,只承认借款5000元,但无法举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欠原告何女借款5万元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借贷关系行为发生在原、被告结婚前,借款并非用于婚时夫妻财产购置,不存在婚后抵消情形,该借款应认定为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和被告婚前。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支付利息,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向原告实际借款5000元,否认借款5万元的事实,因无法举证,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何女借款5万元及利息。

  点评:处理本案的关键是夫妻结婚之前的借款婚后是否因夫妻关系致财产混同消除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可见,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属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何女在恋爱期间借给男友李某5万元,两人之间形成了债务关系。想要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丈夫李某的婚前债务非用于婚时夫妻财产购置或者婚后的事情,故不存在债务婚后抵销情形。而且男女结婚后仍是独立的个体,也不会发生债权债务的混同,也即不属于第六种情形。

  综上,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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