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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www.110.com 2010-07-23 14:54

  案情:张某在一学校开办一食堂,期间向汪某借款10万元,后经汪某多次催要一直未还。2006年2月张某死于肝病,汪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之妻黄某对张某生前所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查明事实,黄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和自1995年分居生活,经济上各自独立,互不往来。

  评析: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考虑如下判断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本案张某与黄某分居多年,经济完全独立,张某借款黄某全然不知,而且张某经营食堂的收益分文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所以张某的借款属于夫妻个人债务。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立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益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故张某生前的借款应以其个人财产清偿。

  安徽巢达律师事务所 唐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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