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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追讨海外拖欠货款协议
www.110.com 2010-07-23 15:02

  甲 方:

  住所地:

  乙 方: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808室

  委托人甲方 (公司名称) 因与 公司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聘请乙方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代其向

  公司追讨拖欠其货款 万美元,经双方协议,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采用“不成功,不收费”的律师收费方式代理甲方向

  公司追收货款,自行承担追收不能造成的投入人力、物力及时间之损失。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案件着手费(1,000-5,000)元人民币。

  未通过诉讼、仲裁成功追收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乙方收取追回货款的( 10-30%)作为代理追收货款的佣金;通过诉讼或仲裁成功追收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乙方收取追回货款的 (15-40%)作为代理追收货款的佣金。该佣金包括乙方风险代理费用以及在委托当地律师事务所、追债机构追收情况下支付给该律师事务所、追债机构的所有相关费用等。

  货款追收成功,甲方授权乙方要求 公司将货款打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乙方在扣除其应得的服务费用后,3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支付给甲方。

  二、乙方接受委托代为追收货款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撤回委托;甲方擅自撤回委托的,甲方应赔偿乙方为追收货款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乙方在当地合作律师事务所或追债机构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乙方损失不足 元的,所收取的 元案件着手费不予退还;超过 元的部分,甲方应在撤回委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赔偿。

  三、在乙方接受委托追收货款期间,甲方与债务人私自达成和解协议的,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向乙方支付佣金。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债务人达成以债务人支付所欠货款75%以下(不含75%)金额为内容的和解协议。乙方擅自达成和解协议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所造成的损失(不足所欠货款75%的部分)。

  五、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 、 为代理人,承办甲方委托的追讨海外拖欠货款事务。

  六、乙方可采取电话追收、函件追收、出具律师函以及委托当地律师、追债机构采用上门催收、出具律师函、诉讼、仲裁等方式帮助甲方追收货款。具体追收方式的采用,由甲方根据标的额的大小、证据完善程度、货款拖欠时间等案件具体情况自行决定。无论乙方采用何种方式追收货款,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追收。

  七、甲方应在乙方的指导下,收集、整理涉案证据, 草拟、签署跨国追债所需的法律文件以及办理相关证据、文件的公证、认证等手续。甲方应在乙方的指导下,及时收集、提供相关证据,签署、提供跨国追收货款的法律文件。证据收集、法律文件签署及相关材料的公证、认证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甲方必须按乙方律师要求如实阐明有关情况,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甲方在应乙方要求提供信息时,应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正确、完整。如甲方未能履行该项义务,乙方对根据甲方提供的错误与不完整信息做出的不正确的法律服务不承担法律责任。如因甲方阐明的情况和提供的材料虚假不实或重大错误的,乙方有权终止代理。

  九、乙方应将从甲方取得的材料视为秘密信息。除为了甲方利益外,乙方及经办律师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如本合同终止,乙方应向甲方返还其占有的证据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十、在提供法律服务时,乙方及其所指定的律师应诚信行为,不得利用其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从甲方取得的信息为自己或为第三人谋取利益。

  十一、本合同签署时,乙方已对委托事项存在之风险向甲方作了充分告知与说明,并对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作了提醒,甲方已充分理解且接受相关告知、说明与提醒。

  十二、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委托事项之日止。

  十三、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乙双方可协商对本协议随时进行修改,以适应情势变化需要。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乙方与甲方间的所有纠纷,如果经过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200 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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