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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风险防范(一)(6)
www.110.com 2010-07-23 15:10

  格式合同的有关规定:

  在这里介绍一下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又称定式条款、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是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格式条款的使用可以提高交易的效率,减少风险,但由于格式合同的制定方往往经济实力强大,与相对方的实力对比悬殊,所以它隐含了不公平因素,容易成为垄断经营着滥用优势、攫取高额利润的手段。也正因为这样,法律对格式条款的使用作出了一些限制:

  i.严重损害相对人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这些条款内容具体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对于以上条款,无论提供方是否作出提示和说明,均为无效。

  ii.对条款内容发生争议时,做出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和处理。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是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订立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但是在采用格式条款的情况下,由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处于优势地位,相对方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才能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所以,《合同法》41条规定“对格式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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