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债权债务 > 商帐追收法律 >
商帐追收委托协议
www.110.com 2010-07-24 11:20

委 托 人:

受 托 人:

授权委托人依据自有原始债权或是原始债权人的授权委托,将债务人为(单位或个人)的应收帐款,授权委托于受托托人代理追收。

 

委托人权利义务

1、委托人确保此项债权完全真实有效无异议,并确保同时提供的债权依据以及债务人近况也完全真实可信;否则被委托人随时有权终止服务并收要全部委托费用;

2、委托人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监督被委托人追收此项应收帐款;

3、委托人确保在此项委托有效期限以内,不再另行授权于其他机构或个人追收此款;

4、委托人在此项委托的有效期满,或是被委托人确实已经失去追收能力,或是被委托人没有认真履行追收义务,或是已经证实被委托人采用非法手段追收此款时,随时有权直接通知被委托人终止此项委托;

5、委托人先行支付委托服务前期核查费用 , 并同意被委托人按实际收回帐款部分的 % 提取劳务费用。

 

受托人权利义务

1、受托人不得采用任何非法手段追收此项帐款,受托人违反此条约定则必须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2、受托人有义务接受委托人的派出人员,对整个收款过程的监督;

3、受托人没有委托人的原始书面授权许可,不得将此项委托转委托于任何其他机构或是个人;

4、受托人应该及时向委托人汇报帐款追收的进程,并作出书面报告或建议;

5、受托人应当及时提交收回的帐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已经到手的款项。

 

生效条款

本项委托为异地委托时,则由委托人签章发送得到受托人签章回执后生效;或是通过电子邮件委托,受托人接到委托回复确认后委托生效。

委托期限为 天,或是由委托人另行通知委托期限。

 

 

 

委 托 人: 受 托 人: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