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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催收过程中常见问题分析(2)
www.110.com 2010-07-23 15:11

  在债务人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债务人考虑到诉讼后果会主动就债权偿还问题与债权人接触。

  三、选择最有利于实现债权的法院作为管辖地。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 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 地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法院管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另外对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 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 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可见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地的规定导致在诉讼中经常遇到几个不同的法院对同一案件均具有管辖权,此时, 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选择对实现债权最有利的法院管辖至关重要。一般应选择债权人所 在地法院管辖,这样既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也有利于案件的审理。

  综上所述,合法有效的债权是债权实现的前提条件,选择有效的催收方式、合理的管辖法院是债权实现的重要 保证。作为一名执业律师,作者仅仅就办理案件过程中遇见的实际问题作简单阐述,不足之处,望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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