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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送达催收通知书法律效力问题思考(2)
www.110.com 2010-07-23 15:11

  综上,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三、结合我国实践的几点想法

  目前在实践中“追债难”的现象已经司空见惯。尽管债权人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方面享有主动权,债权人最清楚自己是否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债权人也最有能力控制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是在实践中,债权人关心自己的权利不仅需要及时行使权利,还要取得相应的证据,使自己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债权人往往想尽各种办法,例如要求债务人签收或者邀请见证人到场、进行公证,等等。但是在债务人无理拒签、拒不承认的情况下,债权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希望能够留下明确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其曾经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这也常常是实践中债权人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的不得已的选择之一。如果对债权人的这种主张权利的做法要求过于严格,在债务人拒绝承认其收到信件的情况下,要求债权人不仅证明自己曾向债务人寄过邮件以及寄过邮件的具体内容,还要求债权人必须证明债务人收到该等文件,就很可能在客观上助长不诚实债务人赖账的气焰,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也不利于建立诚实信用的经济秩序。因此,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法定期间内向债务人邮寄了主张某项债权的邮件就认为债权人适当地主张了权利,是符合实践中保护债权人利益需要的。

  对债权人以邮寄的方式主张权利的探讨不能不涉及邮局的问题。其一是邮局的查询期限。应当看到在多数情况下,债权人邮寄的信件是否邮寄到债务人一般是可以通过邮局进行相应查询的。通过查询就可以知道信件究竟是已经合理送达债务人、被债务人拒收还是邮寄部门的邮寄出现了问题。现在的问题是目前邮局保留邮寄信息的时间是1年,只有在这1年内邮局才保留邮寄信息供查询,超过1年的邮寄信息被销毁而无从查询。与目前法律规定的多数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相比,邮局的1年查询期限显然是过短了。这就导致大量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的邮件无法在邮局得到查询。因此有必要改善邮政服务规则,适当延长查询期限。其二是建议邮局可以增加回执业务。因为发达的查询业务也只能解决信件是否寄达债务人的问题,并不能证明信件的内容。参考国外的做法,可以增加一项特殊的业务,即邮寄的信件一式两份,一份由邮局寄往债务人,一份留在邮局一定时间备查。债权人需要为此支付一定的费用。当然这种制度上的设计还需要司法机关和邮政管理部门的协调。其三是明确邮局的邮寄失误的责任。目前在以邮寄方式主张权利的案件中,除了债务人故意抵赖拒绝承认收到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信件的清况以外,也存在邮政部门过错导致信件没有合理地抵达债务人的情况。对这种无法归责于债权人和债务人,而由邮局过错导致的纠纷,还难以要求邮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之所以会出现债权人和债务人就是否邮寄和收到主张权利的信件发生争议进而大打“期间战”的情况,从表面上看与我国法治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当事人和律师队伍的法律素养总体水平不高有关,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我们没有理由责备律师和当事人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追求自己的合法利益。因此导致这一现象的更深一层次的原因还需要从法律规定本身找问题,要有针对性地对一些法律规定进行修正,从修改法律的角度杜绝上述现象。可以通过相应地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使权利人有充足的时间,通过非诉的方式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收集相应证据,在非诉的方式实在无法达到目的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下,债权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要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债权人在主张债权时要注意取得相应的证据,如可以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签收、以邮寄送达的要及时到邮局查询签收情况并注意保存证据、请见证人到场或进行公证等。二是一旦出现债务人或保证人拒绝签收试图赖账的情况,在法定期间内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通过提高法律意识,依靠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对本案蕴涵的基本问题的思考

  本案争议的问题,上升到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高度可以有两个思路来探讨,一是从程序法的角度研究举证责任的转换;二是从实体法的角度研究债权人以邮寄的方式主张权利的行为本身。

  从程序法的角度,可以通过诉讼中举证责任负担的转换来解决问题。也就是说在债权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应当具体通过何种举证责任的规则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分担举证责任。对此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担原则,债权人主张其已经以邮寄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就应当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其确实向债务人邮寄了主张权利的信件,债务人也收到(包括拒收)了该信件。即既然债权人主张其已经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就必须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债务人确实收到了该邮件,否则债务人难以知悉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对其上述主张进行充分举证,则法院不支持债权人的请求。根据这种观点,债权人负担了沉重的举证责任,一旦债务人拒绝承认其收到债权人邮寄的信件(目前实践中债务人通常不予承认的),而又无法在邮局查询信件是否适当地邮寄给了债务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谁主张,谁举正”是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但是“谁主张,谁举证”并不是要求原告证明全部的事实,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不断转换举证责任。只要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其在法定期间内向债务人以邮寄的方式主张了权利,举证责任就发生转换,即在该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没有收到债权人的上述邮件,就可以认为债权人不仅向债务人邮寄了主张权利的邮件,而且认为债务人收到了该邮件。这种观点对“谁主张,谁举证”的阐释是有道理的,但是要求债务人举证证明其没有收到该等邮件是非常困难的,在一定程度上是举证责任的倒置。因为尽管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向债务人以邮寄的方式主张了权利,但是该等主张是否可以顺利到达债务人却不肯定。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即债务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没有收到该等信件,就推定债务人收到了该等信件实际上超出了举证责任转化的范畴。根据证据法的一般原则,举证责任的倒置是非常严格的举证责任方式,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才能使用。由此看来,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试图通过举证责任的转换的方法解决问题是不太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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