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中韩双边贸易的发展,中国出口商面对的贸易纠纷及拖欠案件数量也日益增长,对韩国与贸易相关的法律进行研究,已成为出口商维护自身权益的必要准备。
韩国的法律体系与德国类似,以大陆法系为基础,以成文法典为第一法律渊源,但又有其独特之处。由于在1910年—1945年期间受日本统治,韩国保留了一些日本法的因素,同时又受到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和美国法律的影响。下面我们从一宗商账追收案例入手,简要介绍在韩国通过法律途径追收一般可以采取的各项行动,以使读者对韩国追账程序有所了解。
一、案情介绍
国内A公司与韩国U公司从2004年开始贸易合作,主要出口商品为钢球。从2006年开始,U公司开始出现拖欠货款的情况。在多次自行催讨无效后,A公司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称“中国信保”)代为追收逾期账款。
在追收的初级阶段,U公司向中国信保提出,因A公司供应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市场销售遇阻,甚至遭遇退货,经营陷入困境,因而无法正常付款。A公司随即提出反驳意见,并提供了产品质检报告,同时指出U公司所谓产品质量问题仅是借口,真正原因是U公司的市场营销失败,导致产品滞销,所以未能如期付款。
根据A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国信保向债务人U公司进一步追索。但面对追收的压力,U公司仍然坚称A公司给其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其应付款金额,虽然无法提供合理证据,但U公司仍拒绝付款,谈判陷入僵局。
二、通过诉讼成功追讨
根据中国信保的经验,受当地社会信用环境的影响,在韩国通过非诉进行追收的成功率一向较低,而通过诉讼进行商账追收的效果则相对较好。通过对此案件的详细研究,并考虑到如下因素:(1)债务人收货但未付款;(2)A公司有质检报告证明货物是按照U公司的要求生产的,且产品质量符合要求;(3)在韩国诉讼成本不高。因此,中国信保建议A公司在韩国提起诉讼,通过法律行动向U公司追索欠款及逾期利息。
此外,中国信保的诉讼前资产调查表明:债务人拥有价值近200万美元的房地产,其中其他债权人采取保全行动的金额约为100万美元,仍有USD543,000的价值不存在权利负担。在我们已进行财产保全的情况下,一旦获得取得法院判决后,从债务人处获得赔偿,应不会有太大障碍。最终的结果也证明了中国信保的前期分析,通过中国信保律师的努力获得了胜诉判决,债务人需要偿还本案债务本金USD46,168.00以及由此产生的逾期利息。
三、韩国诉讼的法律程序分析
为了能够再诉讼过程中做到知己知彼,首先需要了解一下在韩国进行诉讼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韩国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主要有如下九种:Civil Case(民事案件),Criminal Case(刑事案件),Domestic Relation Case(家庭关系案件),Juvenile Offense Case(青少年犯罪案件),Domestic Violence Case(家庭暴力案件),Administrative Case(行政案件),Patent Case(专利权案件),Insolvency Case(破产案件),Non-Contentious Case(无争议案件,例如婚姻登记、财产继承等)。与商账追收有关的案件一般属于民事案件范畴。
韩国的民事诉讼是三级三审制。法院分为三级:地区法院(一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终审法院)。韩国目前在14个城市设有18个地区法院,大的地区法院下面还设有分院。首尔中央地区法院审理大多数的大额商业纠纷案件,并且有专门的委员会审理涉外经济案件及国际法案件。高等法院位于首尔、釜山、大丘、光州和大田五个主要城市。最高法院位于首尔,只有当高等法院的判决在法律适用方面有错误或者在上诉程序上严重违反法律时,最高法院才会受理。原、被告双方有权在判决下达后两周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在民事案件中,小额案件(small claims)占70%以上。小额案件是指金额不超过2,000万韩元(按照2007年6月汇率约折USD21,552.00)的案件。小额案件的庭审程序为争议双方提供了便捷的司法救济途径。有时判决在庭审当日即可做出。而仅有2%的小额案件被提起上诉。由此可见,小额庭审案件效率较高。
总体而言,韩国法院在世界上声誉较好、值得信赖,被公认为较少受到民族主义、腐败、贿赂和政治压力的影响。韩国法院对于管豁范围内的案件,接受本国和外国居民的起诉。除了司法公正以外,韩国法院的民事诉讼案件处理效率和执行情况也较好,以下两种程序为提高办案效率和保证执行效果起了重要作用:
(一)民事和解程序。
韩国法律程序中的民事和解,是指法官或和解委员会听取双方申诉并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之后,建议双方作出一定的让步,以谋求和解方案,或者强制决定一个和解方案。民事和解程序比之司法判决程序是一种更为便捷、经济的争端解决手段。韩国最高法院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解程序的运用,这导致通过和解程序解决争端的案件数量稳步提高。2006年有45,715宗民事案件是通过和解程序处理的,当年民事案件总数为1,288,987宗。
(二)民事执行程序。
获得胜诉判决只是成功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判决的执行。韩国在《民事程序法》(Civil Procedure Act)之外,还有专门的《民事执行法》(Civil Execution Act),以提高执行阶段的效力。总体而言,韩国民事执行程序包括强制执行程序和财产保全与财产处置程序两大类。
1、 强制执行。为了保证强制执行的效力,使获得判决的债权人取得满意结果,韩国法院通过Statement of Property(债务人按照法庭令提交所拥有财产的清单),Debt Defaulter Roster(债权人可要求法院将债务人列入拖欠债务者花名册并在金融机构中公布),和Property Inquiry(由法院在相关机构中查询债务人的房地产或金融资产状况)来提高强制执行的效果。
2、财产保全与财产处置程序。基于债权人的要求,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进行临时保全和临时处置。这是韩国法律行动的一大特色,只要债权人交纳相应的保证金,法院一般都会接受债权人的此类要求。因而很多债权人选择在诉讼之初即进行财产保全,以保证将来的执行效果,并以此向债务人施加压力。
四、诉讼成本收益分析
一般来说,债权人考虑是否采取法律行动,最重要的因素就是诉讼成本。
(一)金钱成本。在韩国进行诉讼的财务成本包括财产调查费、法庭费用、财产保全成本以及律师费。其中涉及财产调查和财产保全的费用并不是法律行动所必须的。但如前所述,进行财产保全是在韩国进行诉讼的一个特色,债权人的此类要求一般都会得到法院的许可。因而进行诉讼时,债权人大多会选择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进行必要的保全工作,一方面向债务人施加压力,另一方面也使将来判决后的执行有保障。而律师费的收取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按小时收费,另一种是风险代理,即预付一小部分费用,而大部分律师费在胜诉后根据实际追回款的金额按事先约定的比例支付。韩国是允许律师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收律师费的,但外国客户一般无法享受此优惠待遇,特别是大律所,收费标准实际上非常高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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