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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担保不良债权不得向境外转让
www.110.com 2010-07-23 14:55

  从今年4月1日起,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形成境内机构对外负债,必须向发改委和外汇局申报并纳入外债管理。其中,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中将不得含有我国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作为人或提供担保的债权,也不得含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项目和涉及国家安全行业的企业债权。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管理的通知》,要求境内金融机构应在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将对外转让债权有关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通知》要求,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和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有关规定,境内金融机构转让不良债权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外转让行为发生前,对外转让不良债权的境内金融机构应在省级及省级以上经济类或综合类新闻媒体发布明确的处置公告,原则上所有转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公开竞价等公开方式,境外投资者需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进行交易。

  此外,参与不良的境外投资者不得恶意对外披露和做出有损于我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我国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追索债务。

  《通知》要求,从事对外转让不良债权的境内金融机构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发改委报送下一年度对外转让不良债权计划,包括现有不良债权基本情况、下一年度拟对外转让债权及拟转让债权回收情况预测。

  记者从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了解到,对境外机构转让债权一直是按照上述要求执行的。此前,发改委曾经于2004年10月29日发布了《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不良债权有关外债管理问题的通知》。根据规定,今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外资出售

  不良资产的卖断交易,如交易额度在其向发展改革委上报的年度对外转让不良债权计划内,单笔交易只需向发展改革委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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