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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抵押债权者优先偿还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黄某1998年因病住院,由于医疗费数额较大,手头现金不够支付,黄某从朋友潭东处借了5000元,两人立下借据,约定借期为1年。黄某出院后,开了一个小店,为筹开店资本,黄某又从另一位朋友董辉处借了5000元。借款时,董辉要求黄某提供抵押,黄某提出以自己的两辆摩托车为抵押物,董辉同意。小店开张后,经营情况一直不好。期间,两辆作为抵押物的摩托车也在运货过程中遭到损毁。由于事先上有保险,两辆车使黄某从保险公司获赔5000元。考虑到小店难有盈利,黄某决定把小店关掉。恰好这时欠潭东的到期,潭东上门要钱,黄某将保险公司的5000元赔款悉数给了他。董辉听到风声,也来找黄某要求还钱,黄某提出摩托车已经损毁,眼下没钱。董辉向黄某指出还有保险金,黄某表示:保险金已给了潭东,潭东的借款在先,自然应该先还。两人各有各的理,争执起来,一个认为还债应以时间为准,谁的债务在先就先还谁;另一个认为摩托车是抵押物,因此而得的赔款自然应归自己。为弄清事情,两人干脆找到了一家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仔细了解事情经过后,律师告诉黄某和董辉:根据法律规定,抵押物如果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那么在抵押期间,没有经过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给他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而抵押物如果在抵押人处损毁,抵押关系仍然存在,可责令抵押人以其他财产代替抵押物。黄某既然把两辆摩托车设置成了抵押权,在摩托车丢失后,黄某无权对保险公司的赔偿款进行支配。另外,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性,有了优先受偿权,抵押债权人可以比其他债权人优先获得赔偿,获赔时,可以抵押物的价值满足自己的债权,它体现了抵押权担保作用。所以,虽然,黄某借潭东的钱在先,但是由于董辉的债权是设置了抵押权的债权,在偿还时,应该先于潭东优先获得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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