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诉讼时效与抵押权的关系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抵押权的期限可区分为行使期限和存续期限。该条未明确规定抵押权的期间,而只是规定抵押权的行使期间。由此可以看出该条所规定的行使期限就是抵押权的期限,而不是抵押权受到公力保护的期限。鉴于抵押权行使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即抵押权人在抵押期限(除斥期限)届满前主债权诉讼时效内不行使抵押权的,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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